koziro67 wrote:不知道開版的你車貸貸...(恕刪) 其實買馬自達車辦貸款如果沒特定註明一般都是由馬自達公司的福灣公司做貸款業務所以有沒有過賣車業務自己也都早就跟辦貸款業務溝通好了就算條件再差 只要賣車業務夠聰明 自己公司都好商量
好濫的業務喔....缺業績也不必這樣吧,至少客戶需要什麼配備等需求...喬好在來要求付訂金 下定,也不遲吧...?這就是很其他很知道,下次買車要先全部談攏在下定... 不然會被業務唬去了..但是大大 車都買了,牌都下來了,就牽來快快樂樂的開吧!!
蕉皮 wrote:你這樣好像在說人都被...(恕刪) 看了看樓主說的東西不覺得樓主是一面倒被強姦阿反而是訂車之後價錢談不攏弄得好像自己被強姦吧哪個正常人只是去看車會傻傻的丟兩萬給業務呢?而且一切過程也只是樓主自談自唱 有證據嗎?請樓主公布業務名子出來對質看看 不是挺合理的嗎反倒是你怎麼那麼容易別人說的話給說服了呢?但我完全相信在01要維持理性跟智商是一件很蠢的事或許是隨風起舞比較快樂 比較多人挺
沒十萬以上不可能領牌拉 你貸款有過件撥款嗎? 沒有的話,兩萬不可能讓你領牌的汽車公司沒那麼笨 因為領牌揮到最後你不買 公司也會讓步退你錢 最後那台車汽車公司會當領牌車賣掉重點在於汽車公司不可能兩萬領牌的就算所長掛保證也不能領的拉結論就是業務在跟你耗時間其實跟本沒領牌拉 不然你叫他行照給你看不就得了!那麼簡單
n700324 wrote:自己公司都好商量...(恕刪) 就算是內控跟業務已經商量好~ 強力過件過件後總是要還本人再作一次對保吧?現在不知開版的是不是傻傻的吞下.也對保了如果還沒對保~ 那還有機會跟她玩玩如果已經完成對保.錢入經銷商口袋那就真的是.....出去 ~ 現在
謝謝大家的意見有版友提醒我要寫存證信函因為一輩子也沒寫過這種東西所以做了點功課,發現以我的案例,是可以要求退訂的也沒有當天內湖所所長"提醒"我要負的損失賠償責任的問題為什麼呢?依據消保法第11條之1的規定,訂型化契約依據買的東西,必須給予消費者一定的審閱期間,而買賣汽車是3天,如果企業沒有給合理的審閱期,那就可依同條第2項主張契約不可成立審閱期是法律上賦予消費者程序上的保障,並且讓消費者有冷靜權衡的空間既然是程序上的保障,那麼所長及有些版友說:交付身分證件即同意辦理領牌就不再討論因為這個條文是以凌駕「契約需經相對人同意,始得構成契約內容」的民法原理所設所以我只要爭執車商未給予合理的審閱期間,就不用再去討論我是否的確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或車商是否誤導消費者等情形當然對於"未給予合理審閱期"要我自己去舉證要舉證也不會太困難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