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購車問題有沒有可能變成侵害商譽權?

看了超越101大樓的BMW購車問題
最後走上了法律途徑
就整件訴訟來說

購車總價方面業代口頭承諾多少
其實並無證據或法律效益
還有現金交易的部分也是無法證明
就簽約金總價來說
買家還少付了3000元

業代若是確實有竄改收據
在法律上會犯的是偽造文書?

對BMW來說
若整件事情搬上法院來解析
或許就不是單方面所言或大家所認知想像
畢竟兩造雙方上了法院一定說對自己有利的供詞
然而在公開的Mobile01網站引起軒然大波
BMW有沒有可能反過來反咬原告
反告侵害BMW公司商譽?

其實大家有買過車的都知道有很多金額是被藏起來了
所以大部分都是談一個總價簽約
頂多是簽約單下面會加註些有的沒的
現在BMW看起來這麼沉穩低調
搞不好是已經沙盤推演或模擬過上法院的證詞
大家要幫老師想好各種狀況以便應付
三個臭皮匠勢必會勝過一個諸葛亮的阿


「商譽」--簡單的說就是「商人的形象」,如同「自然人的名譽」。自然人愛面子,商人同樣希望有個良好的市場形象,如果商人的形象受到不法侵害,致有所貶損,不免連帶產生對商人營收折損之虞。
然而,商譽在法律上是屬「人格權」的一種,當人格權受到侵害時,依照損害填補理論(回復原狀原則),請求權的範圍是「彌補人格權因遭受侵害,而導致之損失」,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即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例如「登報道歉」或「公開聲明更正」。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此所謂的特別規定,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謂之「相當之金額」,即與民法第十八條之「慰撫金」相當,因為法人的商譽受到侵害,理論上並無情感上痛苦的問題,因此,條文以「相當之金額」替代自然人之慰撫金,其意義相同,均屬損害賠償的範圍。

但所謂「相當之金額」究竟應該是多少,才能「彌補法人商譽因遭受侵害,而導致之損失」?財產上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面臨訴訟時,均仍有舉證問題,即證明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之具體請求,與侵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屬有理。這就是為什麼「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是訴訟實務上之重點,欠缺合理性的證據,雖有法律上請求權,仍然是不足的,也就是說,請求權之具體實現(想要獲得勝訴判決的話),必須靠合理的證據做為支撐。

在說明這個問題前,得先釐清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與所謂「財產上之損害」概念不同。通常,財產上之損害,以填補財產受損害前之狀況(即回復原狀),為請求之範圍。財產之價值得以鑑價估定,但非財產性質的人格權(商譽),受到損害時,並無法實施損害鑑價。然而,應如何認定賠償金額(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著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近有一則最高法院民事庭關於妨害名譽的判例,表示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散布於眾」,通常是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事,但名譽人格權的損害,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屬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由上述之司法實務見解得以窺之,妨害名譽(侵害商譽)只須侵害行為發生「足以使他人名譽或商譽受有損害之虞,即可依法請求相當之金額」。但是,此所謂之相當金額之判斷,仍有「影響是否重大」的具體考量,也就是說,請求權雖然依法存在有理,證據也充足了,終究也可能因此獲得勝訴判決,但是,法院在判決相當之金額時,仍將考量「具體之損害情形」,以免被害人有偏離具體損害情形之過大請求額,與填補損害理論相左,而造成另一種不當得利。
只能說,開版大你真的想太多了
站在法律的嚴謹架構下,「有損商譽」要成為罪名,是很難成立的

但站在商業競爭,商譽的受損卻是立即發生的

就是這樣簡單,所以才有消費者得以挑戰大公司的空間

懂了吧?
mingchun_lee wrote:
業代若是確實有竄改收據
在法律上會犯的是偽造文書?
在 101 大樓那篇很前面的地方, 就有許多業界人士出來暗示, 這個「偽造文書」可能很難成立....所以不要對這條寄望太多, 先去看看法律上對「文書」的認定再來說...
mingchun_lee wrote:
現在BMW看起來這麼沉穩低調
搞不好是已經沙盤推演或模擬過上法院的證詞
大家要幫老師想好各種狀況以便應付
...(恕刪)

統一編號 20561562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公司名稱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 1,3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 1,300,000,000
代表人姓名 唐榮椿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33號10樓
登記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
核准設立日期 061年08月10日


一家經營了 37 年 (而且品牌已經深植人心) 的公司, 已經不知道遇過幾百件這類的消費糾紛了, 汎德律師團早就熟知法院的心證範圍, 也非常清楚汎德的「最大損失」底線會到甚麼程度, 所以它們根本不怕上法院.

若是它們無法預知打官司的結果, 早就跟車主和解了, 才不會讓車主有提告的機會. 會讓你告就是不怕你...

看看以前打官司的案例, 消費者就算勝訴了, 又如何呢?
能得到他們心目中所認定的「合理補償」嗎? 還是頂多也只拿到跟目前和解一樣的內容?
如果提告就可以得到消費者滿意的結果, 那也不必有那麼多 BMW 車主把車拿出來「遊街示眾」了....

小弟並非認同汎德的做法, 只是認為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 這樣提告的結果, 只會多花車主六萬元的律師費...

有必要只是為了「爭一口氣」, 再自掏腰包多花這六萬元嗎?.....還是車主月入數十萬, 不在乎這一點律師費?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討論一個理則學的問題 而不是法律問題

商譽要先存在, 才能夠被侵害.
如果商譽本身不存在, 就沒有所謂的商譽受侵害.


我們以一個歷史的典故說明這個問題, 請看以下這個大清律的例子:
犯婦受仗刑 必除其衣 以示羞辱
若妓女犯行, 則受仗刑不除其衣, 蓋本無羞恥之心, 無從羞辱起.










raytracy wrote:
在 101 大樓那篇...(恕刪)

汎德的思考邏輯我太清楚了!!

不管是在消保會或是法院~~~
他們贏了就賺到了!萬一輸了......也不就是賠原本該賠的,他們也沒多什麼損失!!

重點是汎德是獨佔生意,即使這麼多消費者不滿意,每年車還是賣的一樣好,所以根本沒辦法期待他們有什麼改變!
mingchun_lee wrote:
看了超越101大樓的...(恕刪)


看了這麼多,我也相信BMW公司可能會告侵害商譽...
但是是BMW對汎德提告!

代理商把品牌不當品牌,
明明糾紛是對代理商,但弄得大家針對BMW
原廠黑鍋揹久了也是會生氣的
支持BMW對汎德提告!
acbc wrote:
討論一個理則學的問題...(恕刪)


這根本就是來罵人.感覺不出是討論.



我是來討論的.不是來罵人的.兩造皆與我無關.法官大人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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