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哩卡哩 wrote:
peter1027大...(恕刪)
實在看不懂你在寫啥。
你引我的文的部份,完全是討論條款文字,「均」代表both,而非一些“小學沒認真上課”的人以為的average 。
不過有個經你證實的見解,我是同意的,「1600km是寫來預防真正的商業使用者」,並不會拿來真的應對真正大量自用需求的車主,GGR當真根據此條侵害了車主的權益,只要真的純自用或是親友借車自用,上了法院GGR也不會贏。
另,如果理解能力不夠強看文就要更用心,我就是購買的車主,我關心1600km的限制就像踢足球帶扳手一樣的合理。
再另,你以為1600km很難?管窺之見,我能說什麼呢…不過,對一般人來說不是常見之事倒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