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正妹試騎Gogoro不慎傾倒控業者敲上萬元賠償

BlueSky5230 wrote:
你的第一句話就讓我覺...
如果那位小姐認為不合理,就走法院程序,法官自然會向相關廠商調閱實際成本與工錢做判決,不是像你的思維來制訂。他們是有簽合約的,合約若有載明照新品賠償,仍然還是要履行。
(恕刪)

那我更好奇,協商3次變6千,如果不接受,走法院 會判多少啊
CcCManCcC wrote:
等能放手設導航A點到B點自動駕駛..有陀螺儀...自動閃車...至少有點特斯拉的影子..再來和我說智慧呦

你要求還真多,現階段科技全自動駕駛還有困難啦,我只要有 ACC(沒全速預也可以,都有智慧了不會連加油門都不會吧?),車道維持(不然壓線警示拉回也好啦,連沿著車道走都不會還談甚麼智慧?),AEB(連要撞車了都沒不知道的話還談甚麼智慧?),盲點偵測,碰撞警示(既然有智慧總要關心一下周遭狀況吧?)等現有一般的水準的輔助駕駛系統我就認為她是智慧車了啦
CcCManCcC wrote:
每台車子都有感應器....(恕刪)

所以啦,你車子貴在我不需要的地方,各取所需,所以拿你的車子來比根本沒屁用,別的車也有你不及之處。
假設今天是有人在睿能維修後,嫌太貴訴諸媒體,那你可能有沾點邊
可是這是台試乘車,試乘車,一台傷痕累累的試乘車


所以就算要賠,也要把折舊算進去
懂?

BlueSky5230 wrote:
你的第一句話就讓我覺得你沒同理心,你先去開一間保養廠再來說保養成本和費用。你只是想毀壞那品牌,並不是在就事論事。

你生產那些零組件嗎?那你告訴我正確價格該賠多少?
合不合理不是用輿論去制訂的,你還看不懂我要表達的意思嗎?
如果那位小姐認為不合理,就走法院程序,法官自然會向相關廠商調閱實際成本與工錢做判決,不是像你的思維來制訂。他們是有簽合約的,合約若有載明照新品賠償,仍然還是要履行。

被輿論一弄,弄壞車子的反而變成受害者。先有是非再談合理性。合不合理不是網民嘴來嘴去就成。
tjptw wrote:
誰規定試乘車不能用新...(恕刪)

民法規定的過失或故意造成的損害賠償,恢復原狀,換新品需扣除折舊,這已經是基本法律常識。
wonderzero2 wrote:
那我更好奇,協商3次變6千,如果不接受,走法院 會判多少啊


我也想知道是多少。我支持走法院程序,而不是輿論。我們不是做那行業的人,實在沒立場去講賠償價格該多少。

那些一直在講睿能的,是真的對事不對人嗎?如果今天當事人換成XX公司,還是會有這聲量嗎?
威力江 wrote:
所以協調完再找記者爆(恕刪)

@
弄壞要賠 也對 (狗肉是小氣點)
拉不動車子 就別買了 以後自己修更慘
魯拉拉拉 wrote:
假設今天是有人在睿能(恕刪)


民法 第 21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必由債
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合乎實際需
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
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我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
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
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後段之立法例,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所謂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即負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其所失利益之責任也。關於
賠償之方法,各國立法例有以賠償金錢為原則,而以回復原狀為例外者,本法則以回
復原狀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此第一項所由設
也。至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應使其於損害發生時起,負擔利息,以保護債權
人之利益。此第二項所由設也。



看清楚,不要再講折舊。如果合約上面寫照新品價格賠償,一樣得履行合約。除非那份合約沒加註。
不要法條全義解釋都只看一半。沒有合約才依照民法規定辦理。有合約要照合約內容走。
那把睿能試乘的合約貼出來啊? 上面有寫照新品嗎?
另外你不知道如果逾越民法的話,以民法為準嗎?


BlueSky5230 wrote:
民法 第 21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必由債
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合乎實際需
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
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我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
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
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後段之立法例,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所謂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即負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其所失利益之責任也。關於
賠償之方法,各國立法例有以賠償金錢為原則,而以回復原狀為例外者,本法則以回
復原狀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此第一項所由設
也。至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應使其於損害發生時起,負擔利息,以保護債權
人之利益。此第二項所由設也。



看清楚,不要再講折舊。如果合約上面寫照新品價格賠償,一樣得履行合約。除非那份合約沒加註。
不要法條全義解釋都只看一半。沒有合約才依照民法規定辦理。有合約要照合約內容走。
tjptw wrote:
所以啦,你車子貴在我不需要的地方,各取所需,所以拿你的車子來比根本沒屁用,別的車也有你不及之處。


我本來就沒在比功能...功能是你自己來比的

明明我在講的是我車子貴...居然倒車滑行修起來和比自己便宜倍數的沒兩樣

這比起來不是很好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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