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ky5230 wrote:
你的第一句話就讓我覺...
如果那位小姐認為不合理,就走法院程序,法官自然會向相關廠商調閱實際成本與工錢做判決,不是像你的思維來制訂。他們是有簽合約的,合約若有載明照新品賠償,仍然還是要履行。
(恕刪)
那我更好奇,協商3次變6千,如果不接受,走法院 會判多少啊
BlueSky5230 wrote:
你的第一句話就讓我覺得你沒同理心,你先去開一間保養廠再來說保養成本和費用。你只是想毀壞那品牌,並不是在就事論事。
你生產那些零組件嗎?那你告訴我正確價格該賠多少?
合不合理不是用輿論去制訂的,你還看不懂我要表達的意思嗎?
如果那位小姐認為不合理,就走法院程序,法官自然會向相關廠商調閱實際成本與工錢做判決,不是像你的思維來制訂。他們是有簽合約的,合約若有載明照新品賠償,仍然還是要履行。
被輿論一弄,弄壞車子的反而變成受害者。先有是非再談合理性。合不合理不是網民嘴來嘴去就成。
魯拉拉拉 wrote:
假設今天是有人在睿能(恕刪)
BlueSky5230 wrote:
民法 第 21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必由債
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合乎實際需
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
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我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
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
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後段之立法例,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所謂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即負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其所失利益之責任也。關於
賠償之方法,各國立法例有以賠償金錢為原則,而以回復原狀為例外者,本法則以回
復原狀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此第一項所由設
也。至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應使其於損害發生時起,負擔利息,以保護債權
人之利益。此第二項所由設也。
看清楚,不要再講折舊。如果合約上面寫照新品價格賠償,一樣得履行合約。除非那份合約沒加註。
不要法條全義解釋都只看一半。沒有合約才依照民法規定辦理。有合約要照合約內容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