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992000 wrote:是不是有規定一年內...(恕刪) 我覺得不用考慮那麼多,共享經濟、二手交換買賣本來就要建立在某種程度的互信基礎上。而且,1.做案的人不會選擇騎目標很明顯的電動機車。2.做案的人路邊隨便都有車可以騎,不用專門買車。3.真的有問題出示合約就可以排除自己的責任了,當然簽約時一定要核對買方的資料。
KKKKKwu wrote:這帖只問如果在政府補...(恕刪) 牽合同是可以保障法律權益,但是跑流程是上法院是免不了。合約公證後是可以簡化但是公證本身就很麻煩了跑來跑去跟你買車的人也會怕。而且你要賣多少?賣的比政府補助後價格還貴就沒人想要了,至少要比補助價低一萬才好賣吧。勸你還是適應一下高功率電動馬達的聲音,政府法規和一堆那邊叫電動車太安靜的人,電動車是不可能設計安靜的只會故意設計更吵不然就是賣給可信任的親友。
chih992000 wrote:是不是有規定一年內...(恕刪) herry_jo wrote:樓主因為許多不理性惡...(恕刪) b670806 wrote:原來是這樣,虧我每天...(恕刪) 找另一個叫法Q的,他的分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