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inla_001 wrote:
抱歉我對金融外行不過...(恕刪)
你講的都是非常合理的想法。
在這裏我先說明,這些討論都是推測,
對GGR而言,我們談的不算肯定或否定。
我是根據經驗來看,有幾點參照:
1.破產公司或者面臨再生法管轄的公司
已經失去他依照過往合約履行能力,
所以,即使他違約,不付應付帳款,不履行義務
在他宣告申請企業再生或破產,
過往的合約跟消費者定型化契約已經失效。
剩下的是債權債務整理。而未抵押或
無明確權利義務關係的服務合約,
優先順序非常低,幾乎無法求償或只取得
債權憑證而已。
2.剛剛提到的消費者定型化契約,
通常保留但書,例如,註明因應公司營運
公司有權主動更改契約費率等等條文,
又或者公司法務會以特殊狀況等等為由,
提起定型化契約修改,然後再視
不同的各種合約期限人數,等等分化消費者
調整公司有利的契約內容。
這樣不見得是違法,但是不道德。
再次強調,不是講GGR會這樣做,
只是假設任何公司遇到困境可能的選擇。
你提到的電信公司案例(如台灣之星)他是屬於併購性質
也就是同業概括接受被併購公司的業務,還可以履行義務
如果換成電信公司(PHS)案例,則是消失破產停止業務
這樣的處理,我手上也還有PHS手機變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