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是不信啦會有問題是難免的會到有災情是有點離譜雞生蛋蛋生雞要大家等等看不是要大家不要買ie125嗎?那你的電池要賣給鬼哦!!!我一直認為ie125有月銷1000台 的機會為了電池弄了一台ie125只為了賣電池, 連ie125 也要黑市場要先做大都不懂真的是.....自己改裝還不失保固?真有這回事?
中華的系統就真的代步車,不要想跟狗肉比,他開始出第一批的定位就是代步車買菜車,在第一批的時候就有電池問題,之後的就有設變過,不然他的車整台就貴那顆電池而已,一顆很貴!!這次的ie也一樣當年第一批只好在車輕有電動中柱,現在有甚麼優點就不知道了.
andy_tsay wrote:電池有災情就換電池就好,反正是租的,正常損壞可換新,GG車電池有問題的也是一堆,只是沒給你知道,其實GG車的最大問題是電池跟車子的連接座,聽說是耗材!!! (恕刪) 那個好像叫做冠簧來著去年入手Ai-1宏佳騰電車門市銷售人員告訴我這個零件他們原廠是提供永久保固
cyt7241208 wrote:先說我是不信啦會有問(恕刪) 如果真是這樣, 他不就應該直接建議他的顧客把原廠電池退掉就好了, 都買了大電池了, 還繼續付月租費留著一個體質不良的原廠小電池做啥?當然或許會說, 有大電池分擔負載, 原廠小電池就可以活得長長久久的, 但是有繳月租費, 電池就是永久保固, 就算真的體質不好會出問題, 原廠也是出保換一顆給你啊! 特地幫原廠著想, 找方法延後換電池時機做啥?(不過這裡我就不得不提, 原廠70%才給換電池這條件真的有點嚴, 一般計算電池壽命都是用80%當標準, 訂個70%標準, 已經超出正常壽命的範疇了, 除非電池本身出現重大異常, 不然光靠電池正常老化要達到70%的標準真的有點難)不過我想想, 留著原廠小電池最大的用處大概就是還能買附加快充的方案, 畢竟沒有電池就沒法使用這樣的月租, 沒月租要使用快充就只能零買了.
jackc wrote:如果真是這樣, 他不就應該直接建議他的顧客把原廠電池退掉就好了, 都買了大電池了, 還繼續付月租費留著一個體質不良的原廠小電池做啥? 你已經突破盲點了,還真的就是這樣,在等綁約期滿,如果綁約期滿能退租而電池和牌照都不會被收走,不少人會選擇退租加掛或直接更換為外廠電池,這也是狗肉系統護衛隊一直攻擊改裝電池的原因,而中華一定知道,但他們絕對不會改。
下面是真實法律條文供你參考:最近有一則最高法院民事庭關於妨害名譽的判例,表示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散布於眾」,通常是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事,但名譽人格權的損害,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屬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由上述之司法實務見解得以窺之,妨害名譽(侵害商譽)只須侵害行為發生「足以使他人名譽或商譽受有損害之虞,即可依法請求相當之金額」。但是,此所謂之相當金額之判斷,仍有「影響是否重大」的具體考量,也就是說,請求權雖然依法存在有理,證據也充足了,終究也可能因此獲得勝訴判決,但是,法院在判決相當之金額時,仍將考量「具體之損害情形」,以免被害人有偏離具體損害情形之過大請求額,與填補損害理論相左,而造成另一種不當得利。另一真實案例---蘋果讀者靖涵問:最近有人在某部落格回應中,影射本公司為「山寨濃縮版」,就我蒐集的資料,山寨為盜版、模仿、拷貝的意思,且版主回應網友不實的資料,已造成本公司商譽受損,甚至有公司客戶對那些不實的內容信以為真,陸續向我們詢問查證,雖然我們已告知客戶該部落格所陳述的內容並非事實,但仍造成本公司很大的困擾。不知道這情形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呢?能否要求對方刪文或賠償呢?律師吳幸怡、余文恭答:《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有人在部落格撰文,而他所撰寫的內容足以毀損貴公司的名譽,且撰文者又無法證明他在部落格上所寫的文章內容屬實,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的誹謗罪。興訟要求刪文除刑事責任外,在部落格上撰文誹謗他人也有會民事責任,要對其故意或過失行為,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讀者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警方控告部落格版主涉嫌誹謗,由警方查出對方身分後,再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或提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刪除文章。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真實案例,您自行保重:部落客惡評麵店 賠20萬判拘役〔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在網路上罵商家的食物不好吃,小心被判刑及賠償!店家告上法院求償50萬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及意見,是近年來流行的網誌寫作方式,台中市劉姓女子在網誌上批評某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且有蟑螂、不衛生,被店家提告。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劉女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卅日、緩刑兩年,劉女也向店家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劉 姓女子常在部落格內撰寫網誌,針對小吃、醫療、室內設計、生活雜談等發表文章,迄今有六萬多人次點閱率。九十七年七月間,劉女到台中市西區一家牛肉麵店用 餐,事後在網誌上發表言論,指稱該店味道太鹹,店內又有蟑螂,相當不衛生;且店家還讓顧客亂停車,簡直是「惡霸」。有老顧客發現後轉告楊姓老闆,楊老闆委託律師對劉女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法官認逾合理評論範圍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劉女批評店家的言論已逾合理評論範圍,判處拘役卅日,劉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劉女辯稱所謂「很難吃」等言論,是依個人親身體驗的陳述,至於該店環境「不衛生、有蟑螂」,也屬於「事實陳述」言論,並非實質惡意,應不為罪。由於台中市衛生單位到該店稽查,並未發現有蟑螂及不衛生等情形,二審法官勸告雙方和解,也勸劉女向店家道歉,未來可以在刑事判決上從輕發落。劉女在其網誌上張貼批評文章長達一年多,店家依一日損失一千元計算,向她索賠五十萬元,最後劉女同意賠償二十萬元,並在法庭上向牛肉麵店老闆道歉。法官認為她經此事後應知警惕,改判拘役卅日、緩刑兩年,全案確定。法官認為,劉女只到過這家牛肉麵店吃了一次乾麵,若要評論,應只就乾麵部份,不能以「味道太鹹」概括批評該店所有飲食,且僅一次消費並覺得乾麵很鹹,即散播「這家牛肉麵店很難吃」言論,難以認定是適當且善意的評論,也不是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記者昨天訪問牛肉麵店楊姓老闆,她表示,劉女在網路張貼對其不利的言論,不少顧客紛紛打電話質疑,影響其生計,才提起告訴,希望劉女經此教訓改過;至於劉女方面,昨天無法與她取得聯絡。律師提醒最好拍照存證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表示,網友在網誌上發表的食記文章,要具備相當事實程度,最好拍照存證,才能保護自己。評論時,應以客觀、公正的態度,不能一味謾罵、指責,畢竟每個人對於食物的味覺感受不同,不能一概而論。MOBILE 01 服務條款你自己看清楚吧...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Mobile01」,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濫發廣告郵件其他「Mobile01」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P.S. 本版所有文字圖片皆已存檔作證,本公司保留一切的法律追朔權敬告勿濫用言論自由之名而進行不實的汙衊他人之實….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因一時口快而得不償失!最後法律文件會一併寄到MOBILE 01法律部門作相對應之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