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 S. wrote:
北京方面指責向巧雲等人將此行偽裝為旅遊,沒有申報宗教性質
每個國家規定都一樣啊,要從事宗教工作
本來就得申報不同簽證,用Chatgpt看看
民主自由典範的美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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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觀光簽證(B-1/B-2)入境美國後從事傳教、牧養、講道、帶領宗教活動等「實質宗教工作」,確實會有相當的法律風險,因為這已經超出觀光簽證允許的範圍。主要風險包括:
1. 違反簽證規定
觀光簽證僅允許短期觀光、探親、單純參加會議或宗教聚會(例如單純「參加」教會活動、靈修營等,不涉及帶領或領薪)。
一旦被認定在「工作」,就屬於逾越簽證許可範圍。
2. 遭遣返或拒絕入境
如果海關(CBP)或移民局發現持B簽進行宗教工作,可能會當場遣返,或在下次入境時被拒。
3. 簽證註銷與禁止入境
移民局可註銷現有B簽,甚至記錄違規事實。
在嚴重情況下,可能會被判定為 簽證欺詐(visa fraud),導致3年至10年不得入境美國。
4. 未來申請移民或工作簽證受影響
違規紀錄會留存,未來即使要申請R-1宗教工作簽證、或其他工作、留學、移民簽證,移民官會特別審查,有高度可能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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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
B簽下,可以合法參加宗教活動(如受洗、朝聖、參與營會、短期探訪),但 不能領薪,也不能擔任固定的講員、神職或工作人員。
若要在美國正式傳教或擔任牧職,就必須申請 R-1宗教工作簽證。
要不要我幫你整理一份「哪些宗教活動可以用觀光簽證參與,哪些一定要申請R1」的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