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合約有效: 台灣的地位就暫時未定; 舊金山合約如果無效: 台灣還是日本的領土

airbus330 wrote:
然後呢? 繼續講 別停

前日本首相鳩山由紀夫:台灣問題「屬中國內政」 日本不應該干涉
前日本首相石破茂演講:「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1972中日聯合聲明→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開羅宣言》:日本竊取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青鳥說台灣是日本的
日本說台灣是中國的
反正台灣不會是台灣的
呵呵....

三十年前,同學就說台獨多好多好
可是我想留著一條命成家立業

現在我除役了,也有能力離開台灣
我雙手雙腳支持台獨

到時我會一邊吃滷肉飯,一邊上網為台獨加油
接下來就看台獨金孫們表演囉

醜媳婦總要見公婆
台獨打贏→建國
台獨打輸→被統

如果中華民國也是貼紙建國
說不定大家都在綁辮子
大馬1251 wrote:
1972中日聯合聲明→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開羅宣言》:日本竊取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宣言之後是日本投降, 天皇投降詔書(這個有法律效力), 再來是舊金山和約, 中日和約, 再來是UN 2758, 再來是你提到的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
但是 台灣確實也確定是中華民國所有, 無誤.
後約不能override已執行的前約...日本人說的, wiki有。
而大家都被美國耍了, 美國的台灣地位未定是為了防範中國併吞台灣, 且早已加了雙保險,
所以 台灣人應該要配合美國
但是該幹民進黨的當然不要手軟
airbus330 wrote:
而大家都被美國耍了, 美國的台灣地位未定是為了防範中國併吞台灣, 且早已加了雙保險,
所以 台灣人應該要配合美國

當初美國在中國台灣省駐軍
還得事先徵得中國政府的同意
也就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1958年簽署(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之後)
條約內確認台澎是中國政府的領土

如果台澎是無主地
直接登島駐軍就好啦
幹嘛要問中國呢?

美國在臺協會 - 臺灣關係法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blablabla
 
美國國內法開宗明義就提到:
中國(ROC)是台灣統治當局

1979前,美國承認中國(ROC)
1979後,美國承認中國(PRC取代ROC)

美國外交承認由中國台北轉向中國北京
中國台灣省仍然是中國台灣省

要配合美國人是嗎?
那就中國(PRC)台灣省
橫空出世 wrote:
舊金山和約涉及取回領...(恕刪)

竹內真二接著指出,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中對台灣的定位寫到「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日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充分理解並尊重」。竹內真二詢問高市早苗說,「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日本政府對台灣的立場,完全依照《日中聯合聲明》沒有任何改變?」
高市早苗則回答說,「我國政府對台灣的基本立場,正如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所載,沒有任何改變」。

你要不要看清楚啊!!!!!
因為日本無立場認定台灣主權,所以不可能會說台灣歸屬中國
如果日本有權指定台灣定位,那就不叫戰敗國了

話說回來,這些都跟共產黨無關
airbus330
[拇指向上]
airbus330 wrote:
宣言之後是日本投降,...(恕刪)

二戰不是中國共匪打的 無權干涉台灣主權 怕的是台灣內鬼與共匪裡應外合 出賣台灣
橫空出世 wrote:
二戰不是中國共匪打的 無權干涉台灣主權 怕的是台灣內鬼與共匪裡應外合 出賣台灣

問題是他們認為1949年後中華民國滅亡, 台灣屬於中國(PRC)的一部份, 以及聯合國2758號決議.
我們要論證中華民國仍存在, 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
青鳥黑熊蟾蜍應該看不懂舊金山和約這幾條中國權益的條文吧!

與中國、朝鮮權益相關的條文
第10條 【中國相關權益】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第21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儘管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款(2)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第 25 條
基於本條約所欲達成之目的,同盟國成員係指與日本國交戰之國家,或先前構成第 23 條所指國家領域一部份之任何國家,但以相關國家已簽署並批准本條約為限。除第 21 條之規定外,本條約並未將任何權利、權利名義或利益授予非屬本條所定義之同盟國成員之任何國家。又,亦不得基於非屬本條定義之同盟國成員之國家之利益,認定日本國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或利益因本條約之任何規定受有減損或妨礙。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兩岸終需一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說要打這樣久了,中華民國從不求戰,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說要打,趕快打!不要再打嘴泡了!紙老虎!
bbvvccjojotv wrote:
青鳥黑熊蟾蜍應該看不懂舊金山和約這幾條中國權益的條文吧!

舊金山和約是1951年,
請教 當時在聯合國的中國與世界公認的中國是 PRC 還是ROC ?
所以舊金山合約所提到的支那是PRC 還是ROC ? 還是其他?
至於1951年ROC主權已不及中國大陸, 但那是另一回事。
所以不要將1971年前的那個ROC中國偷渡到目前PRC的中國身上。
謝謝
bbvvccjojotv
PRC在1971年後取代了ROC在聯合國五常資格,也成為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跟哪一年成立毫無關係,繼承取代就是繼承取代了,別再崩潰了。[笑到噴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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