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25 wrote:STE25 2024-08-16 11:02 1樓希望台灣有這樣的法律「只要能在一處房產停留30天,就能主張佔屋者權利。」讓艱苦人有一線生機教新移民如何「依法侵佔空屋」 美國人嚇到不敢去旅行 想這些有的沒的不如思考如何重新投胎到有錢人家比較實在吧?想房子想瘋了?說實在的中南部偏鄉應該是比城市還要好找空屋吧,怎麼不見魯空去佔?因為魯空看不上眼阿。艱苦人?是眼高手低人吧。
佔據法在美國加州(各州不同)是擁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要擁有該屋條件是沒被屋主發現,然後已代繳六年屋稅、水電費、經常修繕該屋,然後才可去法院申請所有權,這已經很難了,並且如中途房主發現,仍然可以去法院申請驅逐。該法源由於歐洲,因二戰後許多房屋因屋主全家死於戰火或流離它方,以至於有大量空屋,因而制定法律使之合法被佔有。這倒想起,台灣空屋在當時戰後是如何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