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indler wrote:
我不懂,所以我要向您請教,
大陸傳染病法是哪一條給各地政府和疾控中心自行決定屬於哪類哪個等級的傳染病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國務院不是中央政府,而是地方政府嗎??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實際上確定病原體之後,知道要傳染,就已經開始隔離工作了。只是那個時候規模沒有擴大,只是隔離染病的人,沒有進行嚴格的溯源隔離。
我就是在說隔離染病的人啊!
在中央未宣佈為法定傳染病之前,
就對染病的人進行強制隔離,那就犯了大陸的非法拘禁罪,
這是陷抗疫的醫護人員於不義
所以你查了法條卻沒有詳細閱讀嗎?
一整部法律卻只看單單一條法條,一條法條中還只看自己想要看的那段,其他條、其他段的法條內容都不看了
你標住的第4條中的那一段法條(紫色字)前面不就有寫到乙類傳染定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是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那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呢,請見同法的第39條
第39條中法條寫的很清楚,對染病、疑似病患、密切接觸者在的隔離治療措施並不違法
第39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維基百科中的非典型肺炎
內容節錄
非典型肺炎(英語:Atypical pneumonia),簡稱非典,英語也稱遊走肺炎(英語:Walking pneumonia)是一個總稱,泛指所有由某種未知的病原體引起的傳染性肺炎。[1][2][3][4]這些病原體,有可能是冠狀病毒、肺炎支原體、肺炎衣原體或退伍軍人菌引起的肺發炎狀,也可泛指不是由細菌所引起的肺發炎狀。
歷史
非典型肺炎的名稱最早在1938年提出,當時有7名患有肺炎的病人所表現的症狀與一般細菌性肺炎並不相同,因此被稱為原發性非典型肺炎[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最初將SARS稱為「非典型肺炎(不明原因)」,並且SARS是歷史上第一種被發現可以致人死亡的薩斯,使得「非典」成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的代名詞,因此大陸媒體以及民眾常常以「非典」代指「SARS」,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因為SARS為非典型肺炎的一種。2019年末在中國湖北省武漢市開始,並爆發與2020年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也是一種非典型肺炎。
成因
肺炎支原體是這類肺炎最重要的致病原因,除此之外其他病原還包括了退伍軍人菌、鸚鵡熱、A型流感並發肺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