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日本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称中国应对滞后?日本专家当场表态

Schindler wrote:
我不懂,所以我要向您請教,
大陸傳染病法是哪一條給各地政府和疾控中心自行決定屬於哪類哪個等級的傳染病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國務院不是中央政府,而是地方政府嗎??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實際上確定病原體之後,知道要傳染,就已經開始隔離工作了。只是那個時候規模沒有擴大,只是隔離染病的人,沒有進行嚴格的溯源隔離。



我就是在說隔離染病的人啊!
在中央未宣佈為法定傳染病之前,
就對染病的人進行強制隔離,那就犯了大陸的非法拘禁罪,

這是陷抗疫的醫護人員於不義


所以你查了法條卻沒有詳細閱讀嗎?

一整部法律卻只看單單一條法條,一條法條中還只看自己想要看的那段,其他條、其他段的法條內容都不看了

你標住的第4條中的那一段法條(紫色字)前面不就有寫到乙類傳染定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是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那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呢,請見同法的第39條

第39條中法條寫的很清楚,對染病、疑似病患、密切接觸者在的隔離治療措施並不違法

第39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維基百科中的非典型肺炎
內容節錄
非典型肺炎(英語:Atypical pneumonia),簡稱非典,英語也稱遊走肺炎(英語:Walking pneumonia)是一個總稱,泛指所有由某種未知的病原體引起的傳染性肺炎。[1][2][3][4]這些病原體,有可能是冠狀病毒、肺炎支原體、肺炎衣原體或退伍軍人菌引起的肺發炎狀,也可泛指不是由細菌所引起的肺發炎狀。

歷史

非典型肺炎的名稱最早在1938年提出,當時有7名患有肺炎的病人所表現的症狀與一般細菌性肺炎並不相同,因此被稱為原發性非典型肺炎[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最初將SARS稱為「非典型肺炎(不明原因)」,並且SARS是歷史上第一種被發現可以致人死亡的薩斯,使得「非典」成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的代名詞,因此大陸媒體以及民眾常常以「非典」代指「SARS」,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因為SARS為非典型肺炎的一種。2019年末在中國湖北省武漢市開始,並爆發與2020年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也是一種非典型肺炎。


成因

肺炎支原體是這類肺炎最重要的致病原因,除此之外其他病原還包括了退伍軍人菌、鸚鵡熱、A型流感並發肺炎等。
mindcry wrote:
比台灣慢是真的,去年12...(恕刪)

台灣做了什麼 ?
1月11日 台灣還在辦大選

2019 年

12月21日 湖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呼吸與重症醫學科主任 : 有新冠病人去湖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就診
12月26日 張繼先醫生開始發現病患中是由不明原因引起的肺炎
12月27日 張繼先醫生把詳情匯報給院長,同一天醫院向江漢區疾控中心報告
12月28日 醫院通報給武漢市衛健委和湖北省衛健委
12月29日 地方衛健委和醫院開始調查,7名最初的病人開始被隔離

12月30日
地方疾控中心向中國疾控中心報告了此次事件
武漢衛健委發布:“關於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緊急通知”
李文亮在微信群中討論此事

12月31日
武漢市衛健委正式向大眾發布:“武漢市衛健委關於當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況通報”(包括:前一天“緊急通知”是真的;建議大眾出門佩戴口罩)
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報導了此事
中國疾控中心通知WHO,包括事件發生經過和最初的7名病人已被隔離
台灣發郵件給WHO,詢問武漢疫情相關事宜(後被台媒宣傳為“警告”WHO“人傳人”)

2020年


2020年

1月1日 華南海鮮市場封閉
1月2日 排除流感、禽流感、SARS、MERS的可能性

1月3日
李文亮簽署訓誡書,並返回醫院繼續工作
中方開始定期與WHO、有關國家和地區組織以及中國港澳台地區及時通報疫情
川普收到中國新冠疫情第一個正式通知

1月4日 WHO在社交媒體公佈,武漢出現一組肺炎病例,暫無死亡病例
1月5日 武漢衛健委報告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診斷患者59例,其中重症患者7例再次市民出門佩戴口罩
1月6日 中國疾控中心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1月7日 驗證並確定肺炎由病 引起,並 開始將其稱為“新型冠狀病毒”

1月8日
美國CDC首次發布有關新冠病毒的公開警報
紐約時報》無證據表明人傳人

1月10日
李文亮出現咳嗽等症狀
第一例病例死亡

1月11日
中國與WHO分享新型冠狀病毒基因序列信息
台灣大選,民眾投票並未受疫情影響

略.....
深海潛艇 wrote:
一整部法律卻只看單單一條法條,一條法條中還只看自己想要看的那段,其他條、其他段的法條內容都不看了


國家衛健委2020年第一號公告(http://www.nhc.gov.cn/jkj/s7916/202001/44a3b8245e8049d2837a4f27529cd386.shtml)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大陸CDC對此公告解读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新冠在1/20日被中央(國家衛健委2020年第一號公告)宣布納入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之前,它並不屬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否則就不需再重新納入,還要重新經過國務院批准了,
簡單地說,法律上,在1/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第一號公告之前,
新冠並不是乙类传染病,也不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

深海潛艇 wrote:
你標住的第4條中的那一段法條(紫色字)前面不就有寫到乙類傳染定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是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即便你要說新冠是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那也不做數,
新冠要成為法律上的傳染病,必須先依《传染病防治法》經過中央認定才做數,
法律上,未經過中央認定,新冠就不是傳染性疾病,更不可能是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中央認定新冠是傳染病了,你才有可能說它是传染病防治法所指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dz6810 wrote:
大陸事前就立好法, 只有中央有權力公佈,
結果他不知那來看到不是自己的病例,
沒經研究確認就自己胡亂判斷是SARS,
開始流傳錯誤消息.
這種行為臺灣罰則是三年三百萬,
結果他只拿到一張訓誡書,
那點冤枉他了?



是啊! 只有中央才有權力宣布新冠為法定傳染病,
但是李文亮是私底下跟同行以微信交流,並沒有做甚麼公布的動作,
再者李文亮所討論的是醫學上的傳染病,他並沒有做是否為法定傳染病的認定,
請問他有違反哪一條傳染病防治法嗎?
我也看不出來

那個訓誡是根據哪一條法條還是規定?
我也挺好奇的

dz6810 wrote:
這種行為臺灣罰則是三年三百萬,


我知道台灣有很多舉報傳播疫情假消息的案例,
都幾乎都是不起訴,即便有罰,也是罰得非常輕,
李文亮的例子在台灣就算被檢舉應該也不會起訴,
(有個類似的例子: 傳醫院有肺炎發燒者 運將錄音Line家人挨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471703 )
可以的話,請你舉一個被罰三年或三百萬的例子,
我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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