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爲公開“合法監聽”新專利,專利號碼 cn110326278b

eanck wrote:
這裡是台灣,兩害相權取其輕,你該不會不知道這層道理吧?

你為什麼要兩害取其輕?
你應該兩害都不要吧!

你憑什麼認為Google和臉書是兩害中較輕的? 別忘了美國連德國總理都敢竊聽,沒什麼美國不敢做的,事實上美國政府對一般其他國家商業工業人士也做了不少事來獲取美國利益,google查一下不難查到。

別因為是中國就無法思考撞牆,不能就客觀數據分析那個是害的較大的。
eanck wrote:
華爲公開“合法監聽”(恕刪)


相關新聞大陸那邊已下架,大陸網友轉發新聞的,微信還被鎖了
Woody58 wrote:
你為什麼要兩害取其輕...(恕刪)

那麼建議你快把01帳號刪掉
01用的廣告來源自孤狗
天曉得程式碼藏了什麼後門
還有android系列及iphone也不能用
鐵定有後門的啊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13645


科技偵查法,監控line.fb...不需要法院同意
coolevon wrote:
是啊!我們有自己的HTC 被玩爛了
我們有自己真正唯一的國產車 LUXGEN 也差不多被黑死了。
台灣人只會自己互相殘殺。
韓國人說他們愛三星既使賣的比國外還貴,他們還是照樣買單。
為什麼!就是要拱自己國家的企業做大做強。

反觀我們台灣呢一堆鍵盤俠講是滔滔不絕的大道理說似是而非的理論。
別的國家都知道,只有我們自己愛嫌自己。台灣已經沉淪了。
我買HTC 我驕傲了
我買LUXGEN 我驕傲了
我從不後悔。


我也買過幾款HTC,
但是當王雪紅說出"HTC是中國人創立的品牌",我就不知道要驕傲甚麼東西了。

屏除政治立場,
如果HTC手機的價格與規格都有"些微"優勢,那麼今天的htc不會是這個樣子。
為什麼這麼說呢?
就連有資安疑慮的中國牌手機都能長據台灣市佔率第3~5名,
可以很明顯的發現大多數台灣人並不把資安當一回事,甚至一無所知,
他們主要的購買標準就是價性比。

此外,HTC有創造出屬於他自己的品牌價值嗎?
所以你說"自己的HTC 被玩爛了",其責任不全是台灣的消費者唷。
我反而認為關鍵在htc的決策者身上。
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对“合法监听”能力的要求,并且已经通过使用全球性的合法监听需求和标准实现了这一点。这些需求和标准包括由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和美国有线电视网络实验室(CableLabs)分别为有线/因特网、无线系统以及和有线系统开发的。在美国,类似的要求是由通信协助执法法 (CALEA)规定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美国司法部(DoJ)也随之联合颁布了详细的能力规范要求。 在美国,合法拦截的技术目前是被一家名为“Voip-pal.com”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申请了专利#:20100150138的。 [来源请求]

各国政府都要求电话服务供应商安装一个合法拦截网关 (Leagal Interception Gateway,简称LIG),以及合法拦截节点 (Legal Interception Nodes,LIN),允许政府拦截实时电话呼叫、短信、电子邮件和一些文件传输或即时消息(IM)。[1][2] 这些用于政府监控(surveillance)的合法监听的措施,自从数字通信刚刚出现的时候,就已经有了。[3]


这个不就是合法功能吗?没这个功能的通信设备还不能卖。装什么大惊小怪的。
我什麼都不用說

美國民主黨不會把我抓去坐牢

但是中國共產黨會

就這樣
肉粽伯 wrote:
是最危險的, 因為從硬體到軟體, 都是由華為控制, 如8成華為手機內部相關晶片開發都是自家設計, 消費者根本不想得是否有設計硬體監控在晶片上..

就算是美國監控也不會併吞台灣,但是被中國監控台灣被併吞的可能性很大
eanck wrote:
華爲公開“合法監聽”(恕刪)


其實你應該去看一下相關內文和說明的。
相關討論很清楚說明了Lawful Interception (LI)是3GPP有明確規範的。至於什麼是3GPP,應該不用特別說明了吧?基本上要讓美國、日本、歐盟、中國、韓國、印度電信商可以採購的電信設備,基本都必須要符合3GPP的規格。
可以查一下Specification # 33.107 Lawful Interception Architecture and Functions,這確實3GPP有正式規格書。也就是說,作為電信設備製造商,基本上你就是得開發相關功能,這是上述各國政府都有明確需求的。管你是華為、Nokia、Siemens,大家都得要開發這樣的功能符合3GPP的規格。可以不開發,就各國電信商不買你設備而已。
至於什麼是合法,合哪國的法,就看設備是賣去哪國的。監聽只是一個功能,設備製造商只是開發對應功能滿足規格而已,不是操作該功能的使用者。合法授權依照各個國家自己法律和政府實務做法,實際操作的是採購設備的電信商,例如AT&T、中國電信。簡單舉例就是,中國要監聽非法,在經過該有程序後發文給中國電信要求監聽。美國政府有監聽需求也是經過他們自己程序發文給AT&T要求監聽。

中國發文給AT&T要監聽?美國發文要求中國電信說要監聽?那是張飛打岳飛。
Woody58 wrote:
你為什麼要兩害取其輕?
你應該兩害都不要吧!

你憑什麼認為Google和臉書是兩害中較輕的? 別忘了美國連德國總理都敢竊聽,沒什麼美國不敢做的,事實上美國政府對一般其他國家商業工業人士也做了不少事來獲取美國利益,google查一下不難查到。

別因為是中國就無法思考撞牆,不能就客觀數據分析那個是害的較大的。


你說對了,如果可以兩害都不要,這絕對是最好的選擇。
但我目前還沒想到如何兩害都不要。

在2選1的 情況下,我選擇相信美國,因為中共國和美國對台灣的意圖是明顯不同的。
我知道台灣裡有一票人想讓台灣成為下一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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