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 S. wrote:
學校裡的學生仍在學習的過程中,有薪資就不錯了,何況美國的勞動法並沒有要求校方給實習學生薪資。神韻學校的學生都可以自由退出,假如她當時認為不好,怎會傻傻地繼續待在神韻學校?閣下不要看到這種被舞團除名而懷恨在心的人說了什麼就全盤相信。
當實習生表演可以產生盈利後,您確定美國勞動法並沒有要求主辦方給表演者薪資???
另外,您之前不是才說您對神韻不了解嗎?現在怎麼又懂了?
再來,誰說該案就沒有然後了,現在該案正在法院攻防中。
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69409310/chang-v-shen-yun-performing-arts-inc/
為什麼說神韻就離題?高中老師不是說,要刮別人鬍子之前,要把自己的刮乾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