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爆發警民衝突攤販衝突警鳴槍驅散與示威者激戰

大言炎炎 wrote:
警:向天鳴槍合理恰...(恕刪)

【旺角黑夜】警指引: 人多街道不可開槍 澳門曾誤傷途人
http://www.hk01.com/%E6%B8%AF%E8%81%9E/6475/-%E6%97%BA%E8%A7%92%E9%BB%91%E5%A4%9C-%E8%AD%A6%E6%8C%87%E5%BC%95-%E4%BA%BA%E5%A4%9A%E8%A1%97%E9%81%93%E4%B8%8D%E5%8F%AF%E9%96%8B%E6%A7%8D-%E6%BE%B3%E9%96%80%E6%9B%BE%E8%AA%A4%E5%82%B7%E9%80%94%E4%BA%BA

旺角警民衝突,一名警員在鬧市中向天開了兩槍示警。《香港01》翻查警方的內部《戰術訓練手冊》,文件列明,警員可在「平息騷動或暴亂」時開槍,但「不可向可疑人開槍作警告或警嚇」,而且在人多街道及「其他地方而有可能會傷及無辜時」,警員都不能開槍。

警方有關武力使用的守則,刊載在《警察通例》第29章,但該章節在警方網頁中未有給予公眾查閱。 根據《警察通例》第29-02條,警方需要使用適當的武力,而「適當的武力」的程度則視乎對方的對抗程度,「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而為控制局面,警員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對方高一個層次。警方使用武力有六個層次,最高的一個層次,是當受到「致命攻擊」,例如對方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時,警方也可使用「致命武力」控制,建議的方法是「使用槍械」。

而根據《警察通例》第29-03條,警察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下使用槍械:「(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或 (2)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及暴力之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或 (3)平息騷動或暴亂。」不過,必須是不能以較低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方可使用槍械。

此外,《戰術訓練手冊》又列明,如警員相信疑人干犯嚴重罪行,而其他方法無法將其拘捕,可開槍以拘捕他。不過,手冊列明,有些情況下不可開槍,包括人多街道、圍封地方或任何其地方而有可能會傷及無辜;另外警員亦不可向疑人開槍作警告或驚嚇,如情況許可,應在開槍前作口頭警告,而一旦達到目的,必須停止開槍。

【旺角衝突】交警向天開槍示警 協會曾指警例不容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209/54740653
【新增影片】
旺角夜市在大年初一晚爆發衝突,警方先後向到場支持小販擺檔的本土派示威者和市民施放胡椒噴霧、揮動警棍,其後有交通警察更在同袍受襲後,於鬧市向天開槍,警告示威者。不過有本港的警務人員曾指,根據本港警例,警察絕不能向天開槍作示警。

《蘋果》翻查2007年5月2日的報道,時任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的鍾錦華接受查詢時指出,香港人口稠密,向天開槍有潛在危險,流彈易傷及途人,因此警例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規定,並且不容許人員以向天開槍作為示警方法。
警方發言人當時則補充,根據《警察通例》,警方保護包括自己的生命免受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有理由相信有人犯了嚴重暴力罪行而須拘捕疑犯;或平息騷動或暴亂的情況下,可使用槍械,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方可使用,但發言人當時未有提及警察可否在鬧市向天開槍作示警。

不到幾年,警察就忘記自己說過甚麼了

熱鬥小狐 wrote:
旺角衝突】交警向天開槍示警 協會曾指警例不容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209/54740653
【新增影片】
旺角夜市在大年初一晚爆發衝突,警方先後向到場支持小販擺檔的本土派示威者和市民施放胡椒噴霧、揮動警棍,其後有交通警察更在同袍受襲後,於鬧市向天開槍,警告示威者。不過有本港的警務人員曾指,根據本港警例,警察絕不能向天開槍作示警。

《蘋果》翻查2007年5月2日的報道,時任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的鍾錦華接受查詢時指出,香港人口稠密,向天開槍有潛在危險,流彈易傷及途人,因此警例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規定,並且不容許人員以向天開槍作為示警方法。
警方發言人當時則補充,根據《警察通例》,警方保護包括自己的生命免受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有理由相信有人犯了嚴重暴力罪行而須拘捕疑犯;或平息騷動或暴亂的情況下,可使用槍械,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方可使用,但發言人當時未有提及警察可否在鬧市向天開槍作示警。)

所以警察都被打了還不準開槍??XDDD
這報導真的很瞎,自己打自己的臉..

七七三 wrote:
所以警察都被打了還...(恕刪)

他們可以選擇徹退,只要大聲說出就可以全身而退
熱鬥小狐 wrote:
他們可以選擇徹退,...(恕刪)

有人要扁你然後扁完你說你可以選撤退啊
香港有沒有法律啊???
七七三 wrote:
有人要扁你然後扁完...(恕刪)

本來就是警察先動手,他們願意停手的話
根本就不會有人想在新年動粗

警察自己也不守法,試問如何服眾?
熱鬥小狐 wrote:
本來就是警察先動手...(恕刪)

照你的邏輯攤販不在那裡擺攤不是沒事了嗎??
攤販不能選擇撤退嗎?
那如果攤販不出現在那有需要警察去嗎?
不好意思我還真沒聽說過擺攤是合法的事情
大過年的警察也不想對空鳴槍啊

七七三 wrote:
照你的邏輯攤販不在...(恕刪)

新年期間擺攤不抓是一直以來的潛規則
是梁振英上台後想打破這種默契,問題就來了
解放軍都沒出動,打打自己人,看到警察開槍就怕了,還要拿法律出來

等等不是要獨立嗎?還要守法喔?
熱鬥小狐 wrote:
新年期間擺攤不抓是...(恕刪)

這種在騙騙外行人,什麼叫默契??
警察來了就給他們開,等到他們走的時候繼續擺.
這叫默契好不好,警察也要做業績啊不就沒事了??
以當天的人潮早就高過那張罰單了,當別人沒擺過攤啊??
看到民主陣線蒙面男子十名哪那麼單純,要編請編好一點的理由吧.
說得明白一點就是找幾個攤販塞點錢,然後找事情鬧,鬧越大越好.
這樣就有文章可以寫了,不就這回事嗎?

熱鬥小狐 wrote:
《蘋果》翻查2007年5月2日的報道…
不到幾年,警察就忘記自己說過甚麼了...(恕刪)

其實…快九年了
時間過得真是飛快
理論上警例應該也有隨時代做調整
因為犯罪模式跟行為一直在變
93年說有大調整,但是不公開你也不知道後來有沒有改
也許警例在這九年間曾有過修改
導致2007跟2016有不同結論也說不定
總之呢
違反警例亦不等於違反法律
違反的話呢
是接受內部懲處的,除非能證明他違反法律
不然那最後還是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跟版規一樣,管妹說了算
以上都只是提供不同角度看法而已
我認為警方有改進跟疏漏的地方
但是說什麼是警察先動手
只要喊撤退就好
路人吃魚蛋就被打
這種推諉責任、避重就輕、天真爛漫的說法
我個人是無法苟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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