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言炎炎 wrote:
警:向天鳴槍合理恰...(恕刪)
【旺角黑夜】警指引: 人多街道不可開槍 澳門曾誤傷途人
http://www.hk01.com/%E6%B8%AF%E8%81%9E/6475/-%E6%97%BA%E8%A7%92%E9%BB%91%E5%A4%9C-%E8%AD%A6%E6%8C%87%E5%BC%95-%E4%BA%BA%E5%A4%9A%E8%A1%97%E9%81%93%E4%B8%8D%E5%8F%AF%E9%96%8B%E6%A7%8D-%E6%BE%B3%E9%96%80%E6%9B%BE%E8%AA%A4%E5%82%B7%E9%80%94%E4%BA%BA
旺角警民衝突,一名警員在鬧市中向天開了兩槍示警。《香港01》翻查警方的內部《戰術訓練手冊》,文件列明,警員可在「平息騷動或暴亂」時開槍,但「不可向可疑人開槍作警告或警嚇」,而且在人多街道及「其他地方而有可能會傷及無辜時」,警員都不能開槍。
警方有關武力使用的守則,刊載在《警察通例》第29章,但該章節在警方網頁中未有給予公眾查閱。 根據《警察通例》第29-02條,警方需要使用適當的武力,而「適當的武力」的程度則視乎對方的對抗程度,「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而為控制局面,警員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對方高一個層次。警方使用武力有六個層次,最高的一個層次,是當受到「致命攻擊」,例如對方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時,警方也可使用「致命武力」控制,建議的方法是「使用槍械」。
而根據《警察通例》第29-03條,警察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下使用槍械:「(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或 (2)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及暴力之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或 (3)平息騷動或暴亂。」不過,必須是不能以較低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方可使用槍械。
此外,《戰術訓練手冊》又列明,如警員相信疑人干犯嚴重罪行,而其他方法無法將其拘捕,可開槍以拘捕他。不過,手冊列明,有些情況下不可開槍,包括人多街道、圍封地方或任何其地方而有可能會傷及無辜;另外警員亦不可向疑人開槍作警告或驚嚇,如情況許可,應在開槍前作口頭警告,而一旦達到目的,必須停止開槍。
【旺角衝突】交警向天開槍示警 協會曾指警例不容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209/54740653
【新增影片】
旺角夜市在大年初一晚爆發衝突,警方先後向到場支持小販擺檔的本土派示威者和市民施放胡椒噴霧、揮動警棍,其後有交通警察更在同袍受襲後,於鬧市向天開槍,警告示威者。不過有本港的警務人員曾指,根據本港警例,警察絕不能向天開槍作示警。
《蘋果》翻查2007年5月2日的報道,時任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的鍾錦華接受查詢時指出,香港人口稠密,向天開槍有潛在危險,流彈易傷及途人,因此警例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規定,並且不容許人員以向天開槍作為示警方法。
警方發言人當時則補充,根據《警察通例》,警方保護包括自己的生命免受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有理由相信有人犯了嚴重暴力罪行而須拘捕疑犯;或平息騷動或暴亂的情況下,可使用槍械,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方可使用,但發言人當時未有提及警察可否在鬧市向天開槍作示警。
不到幾年,警察就忘記自己說過甚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