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邊界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於1962年10月12日在朝鮮首都平壤簽訂的有關中朝邊境的條約。簽署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外交部長陳毅及北韓外務相朴成哲。該條約將原屬中國的包括長白山天池(朝鮮半島稱白頭山天池)部分領土(約1200平方公里)割讓給朝鮮....這大概是因為中國在1950年代,慫恿朝鮮入侵韓國,結果戰後讓朝鮮損失大量的領土,所以只好割地補償朝鮮的吧....
1. 法律與地理原則● 河流作為國界時,國際慣例常以「主航道(thalweg)」或河道中線來劃分,河中島嶼通常歸屬位於島嶼一側的國家。鴨綠江、圖們江在口岸處有多個小島,依河道與通航情況劃分後,許多島嶼自然落在朝鮮一側。● 山脊與高地的歸屬也常以實際控制、自然分水嶺和歷史使用情況來處理,而非一概保留給一方。2. 歷史與民族分佈因素● 清朝末期、日俄戰爭和日本殖民時期(朝鮮半島併入日本)對邊界管理造成長期混亂,1945年後局勢重建時並無完全統一的「歷史清單」。很多地方長期處於事實控製或實際使用狀態,最後劃界要考慮這些現實情況。3. 政治與安全考量● 當時中國希望與朝鮮(當時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持友好、穩定的鄰裡關係,並將朝鮮視為朝鮮半島的友好緩衝區。為換取邊境穩定與政治盟友,中國在談判中做出了讓步以避免衝突、鞏固兩國關係。● 1960年代正值中蘇關係變化與國際局勢複雜時期,中國更需要穩定的後方與安全緩衝,避免在邊界問題上消耗力量。4. 實際控制與現實利益權衡● 邊界協商既是法律問題,也是現實政治博弈。很多被稱為「割讓」的地方其實當時已經由朝方實際管理、居民以朝鮮方面為主,正式劃界只是把現實狀態法律化,減少未來爭端。● 對中國而言,換來的是邊境長期穩定與交通、經貿等方面的現實便利。總的來說,所謂「割讓領土」並非純粹一方被動喪失,而是在歷史、地理與現實控制基礎上,結合當時政治、安全利益與國際規則,透過談判達成的邊界調整。
d-ho wrote:對中國而言,換來的是邊境長期穩定與交通、經貿等方面的現實便利。總的來說,所謂「割讓領土」並非純粹一方被動喪失,而是在歷史、地理與現實控制基礎上,結合當時政治、安全利益與國際規則,透過談判達成的邊界調整。 割讓領土都可以講的如此「偉大、光明、正確」,再比對你們中國在南海的行為,如果不是在搞笑,那什麼才是在搞笑呢??
中國人口以常見的 契丹 O3(新 O2)人種 67.9%為主體。其次是通古斯語族特徵的 匈奴 C3(新C2)人種的蒙古人約17.6%。中國合計 85.5%是 純單眼皮、瞇瞇眼的 韃靼遊牧民族。韓國人一出生也是 純單眼皮、瞇瞇眼的。別國是大眼瞪小眼,它倆是小眼瞪小眼,特別瞪對眼了!有眼緣! 領土割讓一大片給韓國,反正自古就不是 中國的領土全是侵略得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