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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52101314 wrote:
中華民國 簡稱為中國
台灣是地名 並非國號 請修憲正名
我是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也是堂堂正正的台灣人
中華民國 簡稱為中國 ?
這個中國是指 傳統華夏中原文明嗎 ? 是行仁政的王道文化嗎? 是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嗎? 是吸引日本自動自發派出遣唐使的嗎?
然而 , 在當下的時空並不能稱之為中國
因為無論地理上的中國,或文化上的中國,從來都不是強迫,而是自然傳播, 不是蒙古滿清侵略強佔土地,再自稱自己是"中國"? 屠城殺戮佔地為王, 佔領後藉中國這個殼上市, 強迫押人去接受的"中國" ?
華夏文明會信諾守約, 絕不會是西藏合約一簽就出兵拉薩鎮壓? 也不會說 "中英聯合聲明"只是歷史文件的那個"中國"?
這個信諾守約,所謂的文化自然傳播 , 其國家名稱從來都是自稱 大漢 ,大唐 , 大宋 , 而不是武力輸出的中國!
大漢 ,大唐 , 大宋從來不是自稱自己的國家為 "中國"?
中國 這個名詞 ,是什麼? 古以有之,但專指 周王京畿之地 ,「王畿」、「近畿」,有別於分封出去的諸侯國
這是地理上 ,這是文化上的稱呼 , 從來都不是一個國家的名稱
以中國這個字自稱自己的國家 , 始自於"滿清", 這是運用文字歧義 ,包裝自己的暴力武裝入侵
藉由人民認同地理上的中國 ,文化上的中國 ,來包裝自己根本就不是中國 的事實?
若是被混淆了, 在國家名稱上自稱中國 ? 就是認同了 武裝暴力 本質?
這是認同了一個外來的馬列蘇維埃信徒 ? 認同了前身為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那個「大陸地區」國家
中華民國 並不能簡稱為中國 , 因為中華民國的本質不是武裝暴力! 更不是馬列蘇維埃!
中華民國是台灣人民自決, 台灣人民經過和平的程序, 投票授權的國家
中華民國並不能簡稱為 中國 , 中華民國 的本質就是 台灣
因為國家組成四要素 人民領土政府主權 , 全數都是台灣 , 毫無中國成份在內, 如何簡稱中國?
(1)人民 :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國民全數都是台灣人 , 中國人並無主權
(2)領土: 兩岸條例明文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是在台澎金馬有戶籍的人民自決
(3)政府: 台灣地區(台澎金馬)人民投票授予中華民國擁有治權
(4)主權: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全體都是台灣人
是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民, 以所在的戶籍地台澎金馬, 投票授權了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方才存在
孫文說過『主權在民』是 "拿人民當皇帝" , 由人民主宰這個國家! 不是邏輯反過來 ? 拿國家的名稱胡亂推衍, 變出一個簡稱? 在藉由不知道那裏來的簡稱? 對應到另外一個國家去?
完全和中華民國的現況無關
如果能這樣胡亂推衍 ,就能推論出 『人等於狗』 的結論
人是動物為真
狗是動物為真
若使用反過來的邏輯 ,倒過來說成 「動物是狗 」?
人是 動物=動物 是狗
因為
動物 = 動物 , 拿來代入之後
反而變出 錯誤的 人是狗 ? 這個結論 ?
人民才市國家的主體 , 台灣的政黨要順從民意去爭取人民的支持
蔡小英,賴桑 只是台灣人民的管家 , 人民可以選擇讓其上台, 也可以如高雄罷免市長下台
並不會以為一個國家名稱就能超越人民? 以為攫取了國家就能奴役人民?
中華民國的要素都是台灣 ! 中華民國 的簡稱 就是 台灣
並不需要再修憲正名什麼 ?
中華民國就是由"台灣地區人民"所組成的國家
請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明文區分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明文就是區分 ,切開 兩個不一樣的地區 ,兩種不同人民 , 不同權利義務 ! 切開了 大陸
這個「大陸地區」是被大多數人所認知的中國
相對的「自由地區」是被大多數人所認知的臺灣
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憲法授權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已經區分 中國 與 台灣
定義了「自由地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以外)為不同人民
憲法授權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已經區分了 "台灣"與「大陸地區(中國)」
法律白紙黑字明訂 , 並沒有混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含有蒙古共和國?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臺灣一詞很明確, 就是指台澎金馬
中華民國憲法是主權在民 ,由國民決定 , 而這些國民都是居住在台灣的台灣人民
請看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主權(sovereignty)於國家來說,主權體現在在其領土管轄範圍內擁有的獨立自治自決權,能自主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等公權力
這個中華民國主權在誰的手上 ? 憲法說的是《屬於中華民國國民全體》
誰是中華民國國民?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所授權之 『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
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全部都是戶籍在台灣的台灣人
中華民國國民全都是台灣人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這個國家無論叫 TPKM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 中華台北 , 中華民國 , 台灣 ,
都不重要 ,不過就是一個 名稱
台灣也有「松山」,不會誤為愛媛縣松山市;「板橋」非指東京都板橋區;台灣的「關西」不在大阪京都那一帶的關西地方;台灣「清水」不是在說 靜岡市清水區;台灣「高雄」也不是日本佛教勝地京都高雄山;台灣的「竹田」更不是大分縣竹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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