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168168 wrote:
林克潁是在台灣犯罪,搞清楚不要亂比喻,這也可以拿來講無言以對
mark168168 wrote:
兄弟阿如果在大陸犯罪當然是大陸辦,不要亂比喻
被害者所在國家本來就有權管轄,哪裡亂比喻?
好啦,那假如有伊斯蘭國的恐怖份子,跑到肯亞搖控恐佈攻擊,被肯亞警方抓到。
美國是被害國,要求將恐怖份子引渡到美國審判,這時伊斯蘭國跑出來,
說為了它的主權,伊斯蘭國國民只能送回伊斯蘭國審判,不然就是鴨霸、沒人權。
請問,肯亞是應該把犯人送到被害者所在國家審理?還是送回往例都會縱放犯罪者
的本國審理?
以你的邏輯,當然是送回犯罪者國籍的伊斯蘭國審,才叫公理正義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