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4 wrote:
不僅是「不完美...(恕刪)
chiashin wrote:
記得十多年前,台中市治安全台最差,
後來胡市長增加治安支出,根據警政署的資料,台中市治安大幅改善
但是台中市治安改善後,有不少網友拒絕承認,說官方資料不可信
我反問他們,請問當初說台中市治安最差的根據是什麼,難道不是官方的資料?
同樣的道理,健保在外僑部分虧損,請問你的根據是什麼?
難道不是媒體的報導? 難道不是官方公布的數據?
怎麼官方說虧損你就相信,官方修改規定後,說已經沒有虧損你就不信?
當初健保在外僑部分虧損,就是健保單位公布的
後來健保單位修改規定,外僑部分變成沒有虧損,這結果合情合理
而且當初虧損、修改規定後公布沒有虧損,都在馬政府任內
如果馬政府說謊,新政府應該很樂意揭穿謊言,怎麼繼續公布沒有虧損呢?
有沒有虧損,我已經說了很多"判斷"
但你只能一直重複一樣的話
絕不評論或反駁我的判斷合不合理,為什麼呢? 立場比真相重要?
要我評論嗎?OK
你所謂的判斷嚴格說來只是"推論"
而推論的立基點是顏色
你的立場比較明顯吧,而且是用顏色立場來推論。
chiashin wrote:
1.健保有社會福利的性質,收入高的繳費多,跟個人健康險性質不同!
光是第一句你就觀念錯誤了
保險就是保險,絕沒有社會福利這回事,這之中即使有社會福利存在,就是政府對弱勢團體的補助補貼而已。
全民健康保險就跟你的車子買保險一樣,買多少保多少,沒有你買丙式卻可享甲式出險、或是無限出險但保費不會增加這種事
但目前的健保很可惜,就是淪落成這樣子
就是因為社會上很多人像你這樣的觀念,認為他是社會福利,所以自認有繳保費就拼命用,醫院拼命幫病人出險,才造成健保的虧損,你懂了嗎?
打個比方,一個人很會賺錢,但更會花錢,入不敷出,人家叫他好好審視自己的財務狀況
他說,我雖然每月入不敷出,但每天的伙食方面是有剩餘的(至此是你相信的部份)
但檢視了一下,不就是把每天晚上當爐主請人吃飯的部份扣掉不算,只算他自己吃的部份,這樣伙食費在帳面上就出現結餘了(這就是你所謂的真相)。
可是他整個月的財務狀況還是不夠啊(這是你不願去面對的事),搞得他只好再兼差賺點錢來貼補(這部份也是你認為的真相),但卻不好好認真的來檢視自己的財務狀況(這也是你不會想去了解的部份)。
你還有哪裡有問題?
MichaelChen068 wrote:
居住台灣的人繳的健保費就比較高?...(恕刪)
你可能不知道健保不夠的經費是哪來的??? (當然是從居住台灣的人身上挖來的!)
[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於2013年1月1日實施並開徵補充保險費。補充保險費的費率,依照二代健保法修正案規定為2%(2016年1月起改為1.91%),且計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也就是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時,以新臺幣1000萬元來計算,不再往上加;同時也設有下限為新臺幣5000元(現為19273元)。[8]。 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一般保險費外,投保單位、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雇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2016年1月起為1.91%)
民眾:如有高額獎金等以下6項收入,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署。 計費公式: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016年1月起為1.91%)[9]
個人補充保險費
高額獎金: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但無一定雇主的民眾除外。
執行業務收入:投保金額已計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股利所得:按現金股利扣取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所以如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等都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租賃所得: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的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