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u6323 wrote: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奇怪了現在民進黨執政都比照獨裁國家了難怪被人笑稱台灣民主是個笑話...(恕刪) 真的~~~若真的要這樣實施請把雙重國籍的, 有綠卡或其他國家居留權的 通通算進去 一併同等這樣才是真正的公平正義不是嗎?謝謝
ltu6323 wrote: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恕刪) 未在台居住183天可以直接廢止戶籍不用當台灣人民領對岸的綠卡算是擁有他國國籍直接註銷台灣國籍也是應該的才是真正的愛中國啦但回來台灣可以免簽
問題在於台灣接受雙重國籍,中國居住證還是有很大差距,而且沒聽說得主動申報,擁有國籍就要效忠國家,例如要擁有美籍就會被要求宣誓效忠美國,承認雙重國籍有當時得時代需求,萬一有衝突時,就需做出抉擇,這不是良心道德問題,而是忠誠問題,台灣人可能有不少擁有雙重國籍的外國間諜,出事了就會有保護傘,中國居住證至少並不存在要求效忠問題,如果限制超過雙重國籍,就是不合理,不過把中國當敵國打,就可以無限上綱為所欲為,似乎是這個政府最愛做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