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發修例:在台殺人嫌兇陳同佳出獄近兩年仍未赴台自首 死者母親籲在港審理

lovefrombeijing wrote:
修法一大目的是方便中共在香港抓人,包括抓外國人,過境的外國人,就是美
國在加拿大抓孟晚舟,這才是中共的目的。強塞香港國安法,已達到以上目的。(恕刪)


這你就又被媒體洗腦騙了啦 !

香港雖然已與十幾個歐美國家簽署逃犯引渡協議 , 但這並不包括中國大陸喔 ~~

所以就算在香港違反國安法 , 仍是無法送去大陸的 !
PassiveIncome wrote:
寄託外國主動審理自己(恕刪)


你这个想法才奇怪,台湾政府现在还是对陈发了通缉令的,陈要投案却不接.在台湾犯罪台湾是有审理权的,否则任何外国人跑去台湾杀了人岂不都没事了?
PassiveIncome
加害者和被害者都是香港人,權益受損的都是香港人,香港政府不積極想辦法保障自己公民權益嗎?
sonadora
PassiveIncome 他是在中華民國的領地內犯法的,依法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怎麼會叫香港收證據在香港審理啊?香港的法院判決要依中華民國刑法做判決嗎?
fredca wrote:
這你就又被媒體洗腦騙了啦 !

香港雖然已與十幾個歐美國家簽署逃犯引渡協議 , 但這並不包括中國大陸喔 ~~

所以就算在香港違反國安法 , 仍是無法送去大陸的 !


香港人還真是幸福

nobodyisme wrote:
潘母又說,自2018年起,她多次寫信給港府,要求特事特辦

當局「是否可以重新考慮在香港審理這宗案件?希望特區政府能在本屆任期內解決。」


法治、法治,怎么可以特事特办。

人在台湾杀的,犯的是台湾的法,香港的法律不具全球管辖权,台湾又不接受引渡,这个问题无解。
一群沒法律概念的,可憐啊!
tnkk01
不然當年反送中怎麼鬧得起來?臺灣人均法盲啊!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台灣早就跟香港提司法(恕刪)


時間拉回到2019/2月. 人家香港當時要修法, 我們自己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蔡秋明也說樂觀其成!!!
如果能直接引渡, 為什麼還要修法???

結果台灣要選總統, 英皇撿到槍, 就支持反送中. 香港也不修法了. 免得被台灣戴帽子.
所以台灣人如果在香港犯罪逃回台灣, 一樣也沒事啊!!



港府修法改善引渡合作 法務部:樂見其成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因應港女命案,香港警方無法引渡凶嫌陳同佳到台灣接受調查,香港保安局近日提議修訂條例,防堵漏洞。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蔡秋明今天指出,樂見其成。


蔡秋明今天在法務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香港是其他司法轄區,對於香港方面的立法措施,不方便評論,但非常歡迎所有司法轄區間有更緊密的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實現司法正義。

蔡秋明說,對於進步的立法表示肯定與歡迎,但目前香港修法尚處於立法程序,不方便置喙有何期待或評論,但基本上是樂見其成。



陳凱文:港府為何拒向台灣提供司法協助?

台方宣稱他們曾在雙邊無協議協定的情況下,跟其他國家完成境外取證,在於那些國家也有准許向台灣提供司法互助方面的法律。然而,香港現行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3(1)條訂明:「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自然視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港方亦因此不能向台灣提供刑事事宜上的司法互助。

至於台方宣稱港府在處理陳同佳案上「消極作為」,法理上也是根本說不通,箇中原因筆者已於早前撰寫的文章剖析,在此不贅。更重要的是,港府上年提出《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修訂,目的便是解決香港現時不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移交逃犯及提供司法互助的問題,讓港府可以把陳同佳交給台灣當局。
Kanyil wrote:
法治、法治,怎么可以...(恕刪)

蚛蝈傷港蝈安法表示:
PassiveIncome wrote:
寄託外國主動審理自己...(恕刪)


中華民國的刑法Google一下就有

自己讀一下可以嗎?
tnkk01
法盲何其多,難怪塔綠班得以指鹿為馬顛倒黑白。可憐哪臺灣人!
stevenieong
法盲就只會情感綁架:「去和受害家人說!」。
完整轉載當時Jason kid兄的論述如下:

你如果真的有興趣,你應該去了解國際事務上,各國引渡條例的前例和內容,
而不是認為世界應該繞著台灣打轉,
你口中的所謂「正常程序」在台灣跟香港之間,根本不正常

第一,美國的引渡條例極其複雜,且處處顯示美國長臂管轄的霸道
但即便如此,多數情況下,他國沒有義務接受美國的引渡要求,更遑論跨境執法

第二,國際上的引渡事務中,多數必須符合三個原則
1、兩國簽訂雙邊引渡協議及司法互助
2、所犯的罪刑是可被引渡的罪刑
3、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以上三個原則都滿足,才會有後續的引渡討論

你自己算算,陳同佳案符合哪一個?

第三、以上條件皆符合,且經過雙邊聲證移交確認符合犯罪事實後,由被申請國將罪犯押解或遞解出境,再交由申請國執法人員處理;老美執法人員想到別的國家去執法,還得看申請國同不同意,管轄競合是一國的主權問題,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他國執法人員在自己的土地上執法,美國再怎麼霸道,跨境執法的案例也是少之又少

你覺得已經無罪之身的陳同佳,能不能被港府遞解?

第四、以上所有條件,都是在「國與國」的身分下執行

美國這種超級強國,在面對引渡事務上,尚且還得考量法理依據、外交禮儀,等諸多顧忌,
台灣在國際上連國家都稱不上,然後你竟然要另一個也不算國家的香港,
遵守你自己以為可以拿來套用的「正常程序」?會不會夜郎自大了一點!
你該不會還搞不清楚,「在管轄競合上,台灣從來都不算是國際的一份子,根本沒人把台灣當回事」

來看香港和台灣的例子

香港政府不是國家,所以香港根本沒有引渡字眼,而是「移交」
港府過去在罪犯引渡的問題一直缺乏名正言順的身分,導致香港成為亞洲最安全的罪犯窩藏中心

台灣在國際上,除了邦交國外,沒有誰認為我們是一個國家,
處境與香港類似,要要求引渡,只能是「協議」,而無法靠「條例」

在法律上,陳同佳如今在港已經是無罪之人,
任你在翻遍法條也找不到任何法源依據,可以讓港執法人員違法押解陳同佳出境
香港從來也不視台灣為國家,更不可能容許台灣政府派執法人員到香港押人,
雙方若真有默契要處理,放陳同佳上飛機,出境後,「剛好」機上有台灣執法人員接手也不是不行,
問題是蘇貞昌把話說死後,港府不屌台灣的要求,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
你可以說香港政府有意為之的不作為(可人家沒有違反法治原則),
但你要說民進黨政府在陳同佳案上沒有政治盤算,那不是在裝傻就是在裝清純

如果如同你所說,要求港府執法人員解押陳同佳來台,叫做「正常程序」
你也太看得起台灣了,台灣何德何能可以要求他國政府「違法」?
你口中的正常,在世界各國的引渡事務中,根本不正常!
你以為世界是繞著台灣打轉嗎?
世界繞著打轉的台灣,連要求英國引渡林克穎都辦不到了(英國人覺得台灣獄政不人道),
你說看看,這麼偉大的台灣,要怎麼要求港府限制無罪之人的人身自由,
就為了配合你台灣政府拉不下來的面子,和幼稚園般的外交手段?

我直接告訴你現在民進黨政府為什麼在陳同佳案上動輒得咎

1、接受陳同佳在簽訂司法互助之下,由港警陪同來台投案。直接證明「逃犯條例」有其正當性,當初把「逃犯條例」惡意解釋成「送中條例」的做法,就是滿滿的政治思考,干涉別人內政的作為!

2、由台灣檢警到香港押解陳同佳來台,說明蔡英文政府同意一國兩治,否則台灣憑什麼在他國領土內執行司法權?

3、放著自由身的陳同佳自己做決定,愛來不來隨便他,反正入境就逮捕。這說明民進黨政府因為政治思考,而沒打算彰顯自己的司法主權,什麼護主權只是笑話!

不論哪一種結果,都只是在凸顯民進黨政府的外交弱智,政治意圖遠大於正義的伸張!
這是粗體字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香港公民被香港公民殺害

香港政府不管此事

也真好笑


沒知識也要看電視...

賭神重播很多次了.....

對了 中國香港是講法制的,不是台灣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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