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
搞種族滅絕的共匪
嘲笑一個講究法治的國家
批判殺一個人的香港人




自2002年以來,共有8名國家元首被判「危害人類罪」,分別如下:
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被指控1982年時在杜賈爾村殺害當地148名什葉派村民,犯有危害人類罪等罪行,2006年被判處死刑且已執行;
查德前總統海珊·哈布雷被指控於執政期間至少殺害了4萬名反對者,超過20萬名普通公民曾遭到特務部門的監禁或虐待,2016年5月30日被設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喀爾的非洲特別法庭以危害人類罪及戰爭罪等罪名判處終身監禁;
蘇丹共和國前總統奧馬爾·巴希爾被指控在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犯有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最高領導人、元首格達費被指控於2011年指使利比亞安全部隊對平民進行了「大範圍的」和「系統性的」襲擊 ,造成了至少有1萬名利比亞人死亡,犯有危害人類罪;
象牙海岸前總統洛朗·巴博被指控在2011年同反政府陣營發生武力衝突造成至少3000人死亡,犯有危害人類罪;
賴比瑞亞前總統查爾斯·泰勒被指控在獅子山內戰時期支持革命聯合陣線的叛亂分子屠殺上萬名民眾,犯有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被判刑50年;
瓜地馬拉前總統里奧斯·蒙特被指控在1982年至1983年執政期間下令屠殺了1771名原住民,2013年5月因種族屠殺罪和危害人類罪被判監禁80年[5]。
民主柬埔寨前元首喬森潘被指控其統治期間發生了紅色高棉大屠殺,造成了將近當時25%人口(約200萬人)的死亡。在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上與農謝因危害人類罪被判處終身監禁[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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