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沒看完的請別進來討論...此樓不需要情緒發言

抱歉我沒有看完全文,但我覺得以下才是重點~

任何貿易的簽訂都只是輔助

你自身的"產品","服務","商品"的C/P值

的提升才是核心

你的C/P值夠高,品質服務不怕比,消費者也應該不笨

以上僅適用於辛苦自己賺錢的普羅大眾

納稅人的錢+公務員的腦袋不適用








單純幽默一下兼佔個位子嘛

別那麼小氣

sarahamber wrote:
請爬全文再回,不然要...(恕刪)


雖然規範的產業沒去深入研究

不過條文我是看完了

至於產業結構的研究

並非內行人

無法一一指正

不過就我所屬行業料必不會產生什麼重大的變化

而美髮美容業,他們比我們更瘋NB自然美

美髮業國內超過三百間店的某老闆和他喝酒聊天時

他也表示美髮業是以人、以服務的方式下去營業

大陸和台灣相去甚多
我就是改善社會風氣、風糜萬千少女、刺激電影市場、玉樹臨風的整人專家胡真、英文名字胡真!
benjaminrising wrote:
人家根本不把你當作一個國家...

你難道不知道對方的目的嗎!?

不要眼睛都只有看到錢......(恕刪)


更慘的是連美國~聯合國~一大堆國家都不把我們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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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對不起阿~條文我沒看完就回覆了
我就是沒看完

因為這個我有看沒有懂

這咬文嚼字的跟法律一樣

大家都知道憲法刑法民法

沒讀過的就不准有意見嗎

不過我贊成開放

油價一直漲 大家淦久就麻痺了

生活越來越辛苦 大家淦久就麻痺了

簽一簽看看會有多苦

發現過的太苦了

就上01淦一淦

日子就不苦了


---
兩岸服貿:
第七條 商業行為

三、一方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反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在該方請求下,經雙方協商,由另一方提供有關經營的訊息。

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儘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
台星協定
第10.4 條 透明及資訊請求
3. 於受請求時,各締約方向締約他方公開關於其競爭法豁免
規定之資訊。該請求應具體指明特定的貨品及市場,並說明
豁免規定是否限制締約雙方間的貿易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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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哪種的強制力比較高呢
此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競爭法嗎?我沒看到
請問終止條約在哪?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沒看到

我只看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第十六條 終止
指的是這個嗎?
在17條...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我比較關心有關商業行為競爭的問題
所以我就拿台新協定跟兩岸服貿協定來看
台新協定就有明確的規定不能違反競爭法
但我沒看到兩岸服貿有相關的規定
而且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
如果政府沒有妥善的進場機制,那固有產業的將會因為固有的競爭劣勢而消滅,而且因為是固有,所以不干對方的事
更何況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一、...在遵守前述承諾表或開放措施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所以除了開放較多的選項之外,有讓利嗎~我看到的是平等,這也是我想要的
雙方貿易只有平等,沒有讓不讓利的
而且請問有開放項目的相關數據例如像是產業規模,人數,金額等等,只看到項目而已

此外
第五條 訊息公開與提供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訊息。
這條會被拿來當作不給資訊的盾牌嗎?

第十八條 聯繫機制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以介紹一下嗎?
可以請該小組成員公開說明阿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是修改或撤銷承諾表的承諾
這個就是中止條款嗎
所以就是只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就可以了嗎
可是第三條說明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
然後第四條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所以是可以不用管有沒有協調或補償就可以單方面撤銷任一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嗎


starstacy wrote:
一般人對服貿常提到的...(恕刪)



大陸都有加註 “XXX進行審核或審批”

為什麼我們都不加註

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進行審核或審批。

或依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進行審核或審批。

就短短幾行字,反正也是跟其他一樣拷貝貼上。

還是說我們就是這麼大氣,然後大陸小鼻子小眼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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