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貿:
第七條 商業行為
三、一方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反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在該方請求下,經雙方協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關經營的訊息。
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儘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且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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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星協定
第10.4 條 透明及資訊請求
3. 於受請求時,各締約方應向締約他方公開關於其競爭法豁免
規定之資訊。該請求應具體指明特定的貨品及市場,並說明
豁免規定是否限制締約雙方間的貿易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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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跟應哪種的強制力比較高呢
此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競爭法嗎?我沒看到
所以我就拿台新協定跟兩岸服貿協定來看
台新協定就有明確的規定不能違反競爭法
但我沒看到兩岸服貿有相關的規定
而且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
如果政府沒有妥善的進場機制,那固有產業的將會因為固有的競爭劣勢而消滅,而且因為是固有,所以不干對方的事
更何況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一、...在遵守前述承諾表或開放措施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所以除了開放較多的選項之外,有讓利嗎~我看到的是平等,這也是我想要的
雙方貿易只有平等,沒有讓不讓利的
而且請問有開放項目的相關數據例如像是產業規模,人數,金額等等,只看到項目而已
此外
第五條 訊息公開與提供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訊息。
這條會被拿來當作不給資訊的盾牌嗎?
第十八條 聯繫機制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以介紹一下嗎?
可以請該小組成員公開說明阿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是修改或撤銷承諾表的承諾
這個就是中止條款嗎
所以就是只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就可以了嗎
可是第三條說明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
然後第四條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所以是可以不用管有沒有協調或補償就可以單方面撤銷任一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