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馬上要和台灣建交,台灣民眾會希望和美國建交嗎?

29x5x5x2 wrote:
的柯爾茲(Michael J. Kurtz)

不好意思
他哪位

《日本降伏文書》《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是二戰期間重要文件
白紙黑字完整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

包含美國總統、美國高階將領、代表整個美國政府正式簽署的國際法律文件
臺灣島嶼毫無疑問是中國的一部份

美國國務院連結都在下面
歡迎你找更有份量的國際法律文件
但是別拿路人甲或娛樂節目的嘴砲打手槍阿


美國爹地的連結
塔綠班>繼續把美國爹地當放屁

美國國務院:
U.S. DEPARTMENT OF STATE-The Cairo Conference, 1943



美國國家圖書館(Library of Congress,簡稱LOC):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ume 3 (Multilateral treaties, 1931-1945) 美利堅合眾國的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第3卷(多邊條約,1931-1945年)


《日本降伏文書》(P1251):


《波茨坦宣言》(P1204):


《開羅宣言》(P858):




日倭侵略其他國家,最終戰敗無條件投降
《降伏文書》有中美英法蘇五大常任理事國簽署
開宗明義第一條:日倭必須接受戰勝國的《波茨坦宣言》

而《波茨坦宣言》內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日本竊取(stolem from)中國的領土,如滿州、臺灣和澎湖
歸還中華民國
大馬1251 wrote:
不好意思
他哪位


竟然無視中華民國憲法,你想藉外國來壓憲法嗎?

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december1974
臺灣本來就是固有啊!是被日本侵略淪陷,割讓的,打贏二戰不就是贏了北風北嗎
29x5x5x2 wrote:
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經過國際法律文件認證
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方
中日簽署和平條約
接著中日建交
彼此正式承認
一道又一道的法律程序
哪裡違憲?

《日本降伏文書》《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是二戰期間重要文件
完整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

其中還包含美國總統、美國高階將領、代表整個美國政府正式簽署的國際法律文件
這還不足以代表美國立場?

反而路人甲或娛樂節目嘴砲的東東
你捧來當寶
見到鬼...
大馬1251 wrote:
經過國際法律文件認證
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方
中日簽署和平條約
接著中日建交
彼此正式承認
一道又一道的法律程序
哪裡違憲?


你扯一堆都無法凌駕憲法的

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沒經過憲法程序,一切都是空談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december1974
什麼是你嘴巴的固有疆域,開示一下吧!電視綠霉名嘴都不知道也沒有說
要講憲法請先弄清楚現行的版本是那一年制訂的。
中華民國現行的憲法係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於南京經國民代表大會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吳敬恆(稚暉)遞交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20],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布、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21]自此,中華民國結束訓政時期,正式進入憲政時代。
台灣在民國34年(1945年)已實質歸還中國,民國35年的制憲大會台灣是以中華民國台灣省的角色選派代表參與制憲,所以拿憲法出來說嘴是在張飛打岳飛,只是突顯某人法學素養的無知程度而已。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區域代表名單
包括直接選舉當選名單及遞補、遴選
臺灣省[1] 民國35年11月9日 郭耀廷、顏欽賢(台北縣,候補李友邦)、黃國書(新竹縣)、林連宗(台中縣,候補謝東閔)、李萬居(台南縣,候補韓石泉)、林壁輝(高雄縣,候補洪約白)、張七郎(花蓮縣,候補梁阿標)、鄭品聰(台東縣,候補陳振宗)、高恭(澎湖縣,候補鄭暻文)、連震東(台北市,候補廖文毅)、謝娥(婦女,候補許世賢)、南志信(高山族,候補華清吉)
職業團體代表
各省市職業團體代表(355人)
臺灣省 6人 民國35年4月20日 洪火煉(農會,候補殷占魁)、劉明朝(漁會,候補葉松濤)、吳國信(工會,候補陳天順)、簡文發(鐵路工會,候補謝進德)、陳啟清(商會,候補林熊徵)、紀秋水(航業,候補張祥傳)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29x5x5x2 wrote:
沒經過憲法程序,一切都是空談

你嘛好笑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依照憲法以及相關法律
中華民國領包含兩個地區
連這都不知道
29x5x5x2 wrote:
你扯一堆都無法凌駕憲法的


台灣用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憲法,

你在那扯都是違憲,有本事不要用,

中華民國領土如果不包括台灣,

幹嘛還當中華民國是台灣一部份?

台灣還留著中華民國用一中憲法是白癡嗎??
大馬1251 wrote: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來... 繼續憲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很明顯是針對人,無關領土變更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對台灣只能用治權,因為沒主權,所以不能用領土

對大陸,那就真正的領土了


最終,領土的變更一定無法避免第四條,第四條並沒被人民關係條例推翻

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Hardegg wrote:
中華民國領土如果不包括台灣,
幹嘛還當中華民國是台灣一部份?


沒辦法的,既然逃亡到台灣,也只能寄居台灣,成為台灣的一部分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Hardegg
沒凌駕憲法,台灣就用一中憲法,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Republic of China只當作台灣國際有承認?請修憲改名再來~
29x5x5x2
民國當然不是中國
29x5x5x2 wrote:
沒辦法的,既然逃亡到台灣,也只能寄居台灣,成為台灣的一部分

臺灣島?
還是臺灣國?

臺灣國是跟街頭老王買的
還是地上撿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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