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共拘役柯震東六天卻不給找律師 疑問

在台灣法律都能轉彎了..在大陸論法律??

寒冽oper wrote:
在較為平靜後看了幾個...(恕刪)
iantsai74 wrote:
大陸的法律規定,行政...(恕刪)


大陸關於牽扯到人身自由方面的行政法現在正在着手修改。原因是由於《立法法》修改以後,導致部分法律衝突,這也是後來爲什麼勞教制度被廢除的原因。

主要原因實際上是由於行政拘留時效期短,如果走刑事路線反而更加影響被告人權益。
目前大陸沒有“違警罪”,像法國有違警罪,輕罪和重罪之分,不同罪行走不同的法庭,審判程序會有不同。

行政拘留最長時間是15天,而如果走刑事的路線,律師和法官同時接入,則會呈現下列情況:
第一:被告人將會有很長時間處於羈押狀態,由於偵查期間的問題,動輒2個月,實際上即便是很快做了處罰,
被告人羈押時間一般也大大超過了被處罰時間。
第二個:從偵查期間到逮捕期間,又是很長
第三個: 從逮捕期間到公訴期間,又是很長
第四個:從公訴到審理完畢,又是很長時間。

結果被告人明明行政拘留15天就處罰完畢,結果由於程序的限制,導致被告人白白被羈押了好幾個月,這反而是對被告不利的。

解決的辦法只能說設立違警罪法庭,實際上,坦率的說,恐怕立法者都懶得在這上面下功夫,大陸比較大,法律複雜,制定法律必然有優先順序,對於普通公民來說,與其浪費精力糾纏幾個月,不如乾脆拘留15天然後尋求事後程序。這又有一個控辯交易的問題,就算違警罪,如果能認罪態度良好,少拘幾天,一般人恐怕都會直接認罪了事

還有柯震東自己真是倒黴到家了。明明北京警方布控的是房祖名,實際上柯震東一直並不在北京警方的名單下,結果他撞到槍口上去了,那怎麼辦?自認倒黴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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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毒蟲藝人,在大陸吸毒很危險,要吸毒記得回臺灣吸,沒關係有人權團體罩。

dohan8850 wrote:
在某些國家早已經被處決,還請律師?什麼是律師?
嗯~聽說大陸之前這種情況,1~2個月就斃了
這樣算起來,對柯震東..很禮遇了!
回台灣大概就沒事了吧!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嗯~聽說大陸之前這種情況,1~2個月就斃了
這樣算起來,對柯震東..很禮遇了!
回台灣大概就沒事了吧!...(恕刪)


不要以讹传讹了,谁告诉你吸毒会被枪毙的?大陆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就有250万。

贩毒才会被枪毙,还要到一定的量。
邪惡小多 wrote:
人身自由應該是除了生命權以外最基本、最重要的,
甚至有人認為自由比生命更重要(不自由毋寧死)。

而「行政拘留」是指不經過法院就把人關起來,
不論是15天、6天、甚至是1天,都不可能解釋是「非常輕微的」。

這個題目很大,
沒法用留言討論說清楚,
請自行搜尋「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


說的蠻可笑的。

15、6天不行,1天也不行,那麼半天呢?1小時呢?半小時呢?1分鐘呢?請問警察抓到人怎麼辦?如果沒有法院判決之前都不能抓人,警察還怎麼辦事?難道在臺灣的警察出動都是請法官同行,一抓到人馬上就念宣判詞的嗎?

請您查一下臺灣警察扣押疑犯的權力如何再來發言吧。
到人家的地盤就是要守法,不守法被抓了就認了,台灣的一套在大陸不一定吃的開的.

邪惡小多 wrote:
台灣吸毒勒戒也是要經...(恕刪)

其實要看吸什麼?一般k他命等輕微毒品,檢察官直接用簡易判決處理,就算勒戒,只要犯人選擇不通知家屬,家人就不會知道,這就是為何台灣一堆人被勒戒,但出獄後家人還是不知道他的小孩會吸毒......

iantsai74 wrote:
“我爸是李剛”事件主角賠償死者46萬元,傷者9.1萬元,本人被判6年有期徒刑。在01時事版看到的案例,在臺灣酒駕撞人先逃離現場,可以省9萬酒駕罰款;撞傷撞死人刑期很短,還可以以錢代罰;然後只要堅持自己沒錢,就可以賴著不賠償受害者呢。...(恕刪)


此事件真實情況是,當時出事在學校內,很多學生包圍肇事人。
肇事者害怕被打只好躲在治安室內,私下和安保說我爸爸是李剛。
意思是我不會跑,也跑不掉。

到了媒體那裡,就刻意渲染成了公開叫囂。
沉默的企鹅 wrote:
大陸關於牽扯到人身自...(恕刪)


台灣以前,很久以前,警察看你不爽,就可以關你29天,不需要經過法院,
後來改成3天,再來是24小時,現在是3小時,但願我不會遇到這種狀況!




iantsai74 wrote:
哪有那麼多黑幕?当然...(恕刪)


可惜作者沒寫完結篇啊…
出關那天似乎發生很不快的事,好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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