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獅吼 wrote:
你再講一句「寫這篇文章的畜生」,就法院見。
正常都是自己的名譽被損害,才會以當事人告人。
根據這篇文章所述,撰文者是香港殺人犯,樓主只是轉文。
所以 樓主是要以撰文者(香港殺人犯)告人????????
搞得好亂啊!
如果這不是香港殺人犯寫的函.......
那可能要注意一下了喔,政院拍板網路散播謠言最重關3年
為防制假訊息的危害,行政院院會今天(2019-04-18)通過修正3項修法,包括修正刑法第251條與313條、修正「陸海空軍刑法」與修正公投法,未來透過廣播電視、網路,或者以簡訊、LINE等散布謠言與不實訊息,得加重其刑1/2,最多可關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