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peter wrote:
我記得之前01上討論酒駕罰則時
好多論調都搬出大陸的行政拘留,認為台灣也該如此。
...(恕刪)
酒駕原先在大陸也和柯一樣,只要沒嚴重後果,只算行政處罰,不屬於犯罪。
後來出事太多,無論是否有後果一律構成刑事罪,屬於犯罪行為。
行政拘留不算什麼,不會影響柯在大陸的行動。
但柯被列入有吸毒前科名單,如果登記住賓館,隨時可能遇到警察臨檢。
邪惡小多 wrote:
刑事訴訟程序或提審法說的24小時,
要求警察機關逮捕現行犯或通緝犯後,
應該在16小時內移送地檢署(檢警共用24小時,要留8小時給檢察官),
目的是在避免押人取供或行政機關濫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必須經過法院審理,
是對基本人權的尊重。
國家是因為「人」而存在的,
不應該因為台灣、大陸而有所分別。
以本案為例,
如果經過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吸大麻不會成癮不需勒戒,
那柯這14天行政拘留不就是白關了?
如果經過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定柯需要勒戒30天治療,
而柯不送勒戒,卻行政拘留14天又有何意義?
如果柯正好跟公安長官有舊怨,
如果柯只是一個平民百姓沒人關心,
這樣會關多久?
如果柯被關了還每天咒罵公安長官,
有沒有可能越關越久?
邪惡小多 wrote:
以本案為例,
如果經過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吸大麻不會成癮不需勒戒,
那柯這14天行政拘留不就是白關了?
如果經過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定柯需要勒戒30天治療,
而柯不送勒戒,卻行政拘留14天又有何意義?...(恕刪)
iantsai74 wrote:
吸食大麻有害,會成癮...(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