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議定書
(一)本約第十一條之實施,應以下列各項了解爲準:
(甲)凡在金山和約內有對日本國所負義務或承擔而規定時期者,該項時期,對於中華民國領土之任一地區而言,應於本條約一經適用於該領土之該地區之時,開始計算。
==>上面這是什麼意思?
照 會 第一號
關於本日簽訂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頃准
貴代表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上述了解,如荷
=>上面又是什麼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