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細則修訂|警方可隨街攞市民手機密碼?鄧炳強:錯嘅、嚇你嘅 誤導

立法會今日(24日)討論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實施細則,修訂或新增多項執法權力,包括警方可要求提供電子設備密碼,違者可判監。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重申,警務人員必須根據國安原因,向法院申請搜令,「唔係隨隨便便,喺街度就叫人攞個電話出嚟,畀個密碼」。

修訂包括可充公嚴重案件中被定罪者的罪行相關財產。有議員關注政府如果處理共同財產的。鄧炳強指,只會充公被定罪者,不會令其他第三者財產被充公。

鄧炳強指,政府在過去辦理不同危害國安案件,汲取實際經驗,行政長官與國安委制定了修訂細則,就部分措施加以完善,並釐清法律程序和安排,以及時化解危害國安風險。他強調,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和機構的正常運作。

警方可隨意要求提供密碼 鄧炳強:錯嘅、嚇你嘅

鄧炳強提到,有指條例生效後警方可在街上隨意要求市民提供手機密碼,市民再沒有私隱。他直言有關言論為「錯嘅、嚇你嘅、誤導你嘅」,強調警務人員必須根據國安原因,要向法院申請搜令,法院批出後警方才可搜查相關電子設備,「唔係隨隨便便,喺街度就叫人攞個電話出嚟,畀個密碼」。

鄧炳強形容,拒絕提供密碼與拒絕執法人員持搜查令搜查單位一樣,故此設罰則亦常合理,而其他司法管轄區亦有。

附表提到若在合理懷疑指明人士有危害國安的嫌疑,可無需搜令檢驗電子設備。問及有關行徑是否「未審先判」,以及合理的定義為何。
鄧炳強表示,目前警方在遇到特別理由趕不及申請法庭搜令可破門而入,認為可無需搜令檢驗電子設備與此相約。張國鈞強調在一般情況下部門確實需要搜令工作,惟極端情況時,如執法人員發現危害國安罪行即將發生,但沒有時間取得手令,這個情況可行使有關權力。不過他強調執法部門未來在法庭上仍需要作出交代,相信法官會作司法把關。

台灣媒體故意誤導不停抹黑香港
去香港小心!拒絕交出電子設備密碼即視為犯罪 最高囚1年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537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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