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法庭裁定屬「罪行重大」判囚十年

30歲的黃之鋒,正就35+顛覆國家政權案在監獄服刑。案情指,黃之鋒2020年7月至11月,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等,對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法庭裁定屬「罪行重大」判囚十年

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法庭裁定屬「罪行重大」判囚十年
關到死!



恭喜老爺 賀喜夫人.
霉痢奸不倒 世界不會好
Henryws168 wrote:
30歲的黃之鋒,正就35+顛覆國家政權案在監獄服刑。案情指,黃之鋒2020年7月至11月,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等,對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沒槍斃沒送勞改

這樣還是綠憨心中的中共嗎??????


Henryws168 wrote:
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黃之鋒 所作所為 在哪些國家 屬於無罪?


AI 摘要
在絕大多數實施自由民主與保障言論自由的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歐盟成員國等)以及台灣,黃之鋒所涉及的核心政治行為均屬於無罪的合法公民權利。


黃之鋒在香港被定罪與判刑,主要源於他所參與的政治抗爭、組織民主派初選以及呼籲國際社會制裁等行為。在不同的法律與政治體制下,對這些行為的法律定性存在本質上的差異:


1. 核心行為在民主國家的法律屬性

黃之鋒被香港法院判刑的主要罪名包括「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因參與民間初選)與「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因呼籲國際制裁):
• 組織與參與政黨初選: 在台灣、美國、英國等民主政體中,政黨或民間團體自行舉辦「初選(Primary)」以協調參選人,屬於合法的政治參與及結社自由,不構成犯罪。
• 進行國際遊說與呼籲外國制裁: 在實施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公民向外國政府、議員或國際組織進行政治遊說、發表政治評論、或公開呼籲經濟政策制裁,被視為言論自由與政治倡議的範疇,並不等同於觸犯叛國罪或危害國家安全罪。
• 和平集會與示威: 他早期因參與「雨傘運動」及相關抗議而涉及的「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在多數保障集會自由的國家,只要未涉及實質的暴力行為,通常屬於受憲法保護的和平集會權利。

2. 國際社會對其判決的反應

由於法律體制與對「國家安全」定義的根本不同,當黃之鋒因上述行為在香港遭重判時,多個民主國家與國際組織均對其表達聲援並譴責判決:
•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陸委會)公開批評相關判決是利用法律工具進行政治追訴,並強調應保障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
• 國際人權組織: 如「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與「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等,皆公開指責對黃之鋒的控訴與判刑是「殘酷且不公正」的政治打壓。

3. 在哪些國家會被視為有罪?

相對地,在實施威權體制、一黨專政或設有嚴厲國安審查的國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北韓、伊朗、古巴等),公民若組織反對派選舉、串聯境外政治力量或公開呼籲國際制裁政府,通常會被法律定性為「顛覆政權」、「叛國」或「危害國家安全」而遭到刑事起訴。
總結來說:
黃之鋒的行為在保障普選、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的民主國家皆屬於合法的政治活動,不構成犯罪;但在強調政治權力集中與嚴格定義國家安全的體制下,則會被視為嚴重的違法犯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若批評或侮辱元首的言論被認定具備「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則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期通常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阿共法律就這樣,認罪看可否減輕罪刑了,你也無法不認罪,他就有這條法律。


只能說他生不逢地啦~~可憐!!
MINE 桑 wrote:
黃之鋒 所作所為 在...(恕刪)

香港人經歷過打砸燒,不能上班,晚上不敢外出的日子
如果他的罪行在所謂的民主地區是'無罪'的,
希望當地區的人都經歷過同樣的'合法,和平示威'的運動
而不要用雙重標準去看待和處理相同的事件
美國歐洲發生暴動和香港發生的暴動,
西方政客確是嚴重雙標
另外,表達一下
有政治利用時抬上天
沒政治價值時門都沒

多少台灣人能學到教訓?
那可以放心搞台獨了! 才關十年
MINE 桑 wrote:黃之鋒 所作所為 在哪些國家 屬於無罪?

不包含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都是要消滅中華民國的主張

台獨無罪,統一關到死,完全沒有標準可言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MINE 桑 wrote:
黃之鋒 所作所為 在哪些國家 屬於無罪?


AI 摘要
在絕大多數實施自由民主與保障言論自由的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歐盟成員國等)以及台灣,黃之鋒所涉及的核心政治行為均屬於無罪的合法公民權利。


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的喔!

在冥進洞執政之下是有罪的...不然說武統的陸配怎麼回驅逐出境

問陳菊死了沒.被遭社維法送辦

網友說斬首.館長複誦也要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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