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各位我在12/16公司上廁所時被偷窺因未使用手機等偷拍只犯社維法後決定和解12/26約警局和解後面約公證事務所和解但需要相關法律的信件才能公證今天發現對方封鎖我和男朋友的賴~如果對方不願付和解金,我有什麼辦法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去電要求警察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課處對方新台幣6000元以下的罰鍰;再拿(或訴訟後請法院調查)那封罰款之公文,作為提起民事訴訟,對方偷窺如廁,侵害隱私的證據。根據民法195條起訴狀的例稿,查詢法院網站上就有⋯可以考慮請求1萬~10萬元金額的賠償(法院不一定會準,記得作為原告的妳要先付1%左右的訴訟費用,勝訴時,法院會判決對方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