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程序不同,以下是簡要介紹:
刑事訴訟
訴訟時效取決於侵權的性質以及《泰國商標法》或《泰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罰。一般而言,可處以1-3年監禁的罪行的時效為 10 年。[1]
另外,時間一般為1-2年,視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可以自犯罪發生之日起 10 年或自受害人知悉侵權人犯罪之日起1年內提起。[2]
另外,時間一般為1-2年,視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
請注意,IP&IT法院判決的商標侵權案件,任何一方均可在判決後 1 個月內向最高法院上訴。
也可以防止即將發生或進一步動作的商標侵權。有以下兩種臨時禁制令,但很難取得:
- 《泰國民事訴訟法》的常規類型
- 依據IP&IT法院規定的臨時禁制令
《泰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兩個情況:
- 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商標權;
- 如不及時救濟,必須有無法彌補的損害證明。
IP&IT法院規定有兩個情況:
- 合理充分的理由
- 所受損害的性質不能通過金錢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賠償來彌補;或
- 準被告不能或難以就損害賠償申請人
法律承認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有幾種類型,分別為:
- 補償性損害賠償金,又稱實際賠償:基於原告遭受已證實的損害、損失或傷害。
- 象徵性損害賠償:這種類型的損害無法衡量和證明。
- 懲罰性損害賠償:當被告行為是故意、惡意和壓迫性,除了賠償賠償,並提供給勝訴方。
- 法定損害賠償:在難以確定受害人的傷害或侵權的確切價值的情況下適用。
法院會定期發布禁止進一步商標侵權的禁令。除了禁制令,法院還可以判給金錢賠償,其中包括損害賠償、被告的利潤和訴訟費用。但是,《泰國商標法》沒有規定原告可以要求的損害賠償類型以及法院通常在侵權案件中作出的裁決。通常法院對商標侵權問題適用《泰國商標法》和民事侵權法。但法院在賠償方面適用《泰國商標法民商法》第438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1] Article 272-274 of the Criminal Code.
[2] Section 448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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