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我媽發生車禍,
脊椎斷裂導致大小便失禁
醫生證明開立
手術後需休養六個月,需專人照顧。
但對方保險公司表示
醫生證明休養六個月後面有個逗點,
要我們請醫生開立
6個月都需專人照顧
才願意理賠看護費用。
但是醫生證明是由醫生判斷,
我們怎麼可能去教醫生怎麼寫,
想請問有人遇過
這樣被保險公司刁難的事嗎 ?
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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