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7月7日(五)下班於汐科火車站要搭6:30左右的區間車北上到七堵火車站,在月台上看見一台筆電,我朋友當時的想法是要找站務員交給他,但汐科火車站月台非常長且當時火車就快到站,擔心會趕不上火車,所以心想就先帶走等等經過七堵鐵路警察局時在順路交給警方處理,上火車後有位置坐,於是就將筆電放在座位下方(座位是橫排),因為是產線工作需要般重物上班很累,在車上自然是閉上眼休息一下,下車時一時忘記筆電的事,就將筆電留在火車上下車了,當時並未做任何通報處理,例如站務員或警方,我朋友因為腰部不好有椎間盤突出的問題,所以長期下班後都會診所做復健,本來都在汐止復健,因為家住七堵,所以都改在七堵復健,在七堵復健約1年了,前後做復健約3年了,都有就診紀錄,那天也不例外趕者去做復健,因為不知道去做通報會不會影響看診時間,所以沒做任何處置,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
經過幾天後(我不知確切時間),南港警方有聯繫到他,請我朋友到警察局做筆錄,我朋友把大概的情形跟警方說明。在10/18我朋友去士林地檢署到案說明,檢察官說警方有調七堵出站監視器,說他當時手上有拿一個粉紅色手提袋懷疑裡面有筆電,而這個袋子尺寸是 : W22cm x H29cm x D10cm,是平常上下班用來裝便當盒及雨傘的提袋,而且這個袋子根本裝不下筆電,因為監視器影像有點模糊,檢方一直認為我有拿筆電且筆電是放進袋子裡,硬要說我朋友有拿筆電。
我想請教01的大大,我朋友確實是有帶走筆電,也確實匆忙下車誤將筆電留在火車上忘了帶走,他真的沒拿筆電但檢方硬要說他有拿,且是放在裝不下筆電的手提袋裡,我朋友也是出於一番好意,誰知道他越幫越忙,他該如何自清。
在我的看法只有拿出當時手上那個袋子給檢察官,用證據說明袋子裝不了筆電,不知道還有沒有比較好的想法,
先謝謝01大大的各方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