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請教
如果夫婦有一方二婚,婚前有子女,現婚有子女,
若是若干年後身故,財產分配若只留給現婚的的子女,請問該如何處理?
(因為財產為現婚時累積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為0
「補充」
如果二婚的女主,她的子女若過世,
為孫子或孫女繼承嗎?還是視同沒有權利了?
個人淺見認為, 二婚且死亡的被繼承人, 必須在死亡時為準, 再早於兩年以上, 對現婚子女做一般贈與, 以避開民法1148之1條1項的規定, 同時該一般贈與不可以因現婚子女有結婚, 分居或營業等理由而為的贈與, 以避開民法1173條1項的規定.
當然如果非要用結婚, 分居或營業等理由做贈與的話, 被繼承人還是可以依民法1173之1條1項但書的規定, 在贈與行為之當時, 以意表向受贈之現婚子女說"這筆贈與不用歸還了", 同時需有字據或是證人在場, 以證被繼承人之真實之意.
最後, 有任何贈與行為仍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訂之該被繼承人在該年度內所為贈與的免稅額額度限制的規定. 如贈與額度超過該人該年免稅額上限時, 其超過部分需依遺贈稅法規定的稅率進行贈與稅的計算及報繳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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