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外國股東或董事公司註冊的潛在變化

泰國外國股東或董事公司註冊的潛在變化


在2025 年 6 月 1 日,泰國商業發展部(DBD)發布一份命令草案,提議更新註冊有外國股東或董事的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的文件要求。


與 2012 年建立的現有框架相比,此草案並未引入重大的法律變更。反之,此草案改進在某些情況要求泰國股東提供的財務證據類型。


草案重申2012年第205/2555號命令的現有規則。泰國股東必須在兩種情況下提交財務能力證明:

  • 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的合夥人或股東為外國人,且持有的股份或股權佔此合夥企業或公司出資總額或註冊資本未達50%;或
  • 當有限公司未有外國股東,但有非泰籍董事作為授權或共同授權簽字人。


唯一實質的變化是擴大泰國股東或合夥人可提交的可接受文件。根據2012年的法令,只有銀行核發的證明才被接受。


證據可以採用以下形式之一提供:

  • 過去六個月的銀行對帳單影本。
  • 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文件影本(個人為PorNgorDor.90表格或PorNgorDor.91表格;法人股東為PorNgorDor.50表格或PorNgorDor.51表格)。
  • 其他證明出資資金來源的文件。


這項變更提供更大的靈活性,特別是股東可能沒有正式的銀行信函但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有足夠財務資源的情況。


諮詢期將持續到2025年6月20日,草案在最終確定並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前可能還需要進行其他修改。

您可以透過兩個管道提交意見:
  1. 中央法律系統網站:
請至www.law.go.th點選以下:


公眾諮詢狀態 >> 開放徵求意見 >> 商務部 >> 商業發展部 >> 中央合夥企業和公司註冊辦公室關於涉及外國投資者或授權簽字人的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註冊標準和參考文件的命令草案。
  1. 泰國經濟部網站:
請至www.dbd.go.th點選以下:


法律 >> 法律草案的公眾意見 >> 佛曆2568(2025)公眾意見表。


諮詢期結束後,DBD將考慮收到的所有回饋意見,修改並最終確定命令草案,確保其適當、全面且符合當前情況—同時也旨在防止利用法律漏洞進行不誠實的商業行為。

本文同步發表於https://ibcfirm999.pixnet.net/blog/post/34748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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