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因為孩子剩幾年就成年了,所以沒有爭取監護權
但是扶養費還是有給兩個小孩
今年報稅時要求兩個小孩一人一個報扶養
但是她表示監護權在她那裏
所以我不能報扶養
在法律上會如何解釋
或是有相關案例分享
levi0704 wrote:
離婚時因為孩子剩幾年...(恕刪)
你這個情況在台灣報稅實務中非常常見,而且確實容易引發爭議。根據最新的財政部解釋令與行政法院判決,報稅時能否列報子女為扶養親屬,並不完全取決於監護權,而是依照四個判定順序來認定誰可以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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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109 年解釋令的四大判定順序
1. 雙方協議:若父母協議由其中一方報扶養,則依協議辦理。
2. 監護登記者:若無協議,則由有監護權登記的一方報扶養。
3. 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者:若無監護登記,則看課稅年度與子女同住時間較長者。
4. 實際扶養事實者:若以上皆無法判定,則由實際負擔扶養責任者報扶養,例如支付生活費、教育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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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院的補充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119 號判決)
- 法院認為應由「實際盡有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義務」者申報,也就是與子女有全面且密切日常生活關係的一方。
- 若雙方都與子女關係密切且程度相當,才可以例外拆分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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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情況分析
- 你有支付扶養費:這是「實際扶養事實」的重要證據。
- 未爭取監護權:若無協議,監護權者確實在第二順位。
- 報稅時希望一人報一個孩子:若雙方無法協議,則需看是否能舉證你對其中一位子女有主要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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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做法
1. 嘗試協議:與前配偶協商,讓你報其中一位子女,避免雙方重複報扶養。
2. 準備證據:若她不同意,可準備以下資料向國稅局申報:
- 扶養費匯款紀錄
- 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支出證明
- 子女與你同住的時間紀錄(如戶籍、通訊地址)
- 子女出具的「受扶養事實證明」
3. 向國稅局申訴或提起行政救濟:若遭拒絕,可依據上述法院判決主張你有實際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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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案例與資料來源
- [喆律法律事務所:離婚後怎麼報稅?小孩扶養由誰申報?](https://zhelu.tw/post/tax-after-divorce)
- [嘉威會計師事務所: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四順序判定](https://www.jwcpas.com.tw/publicationsBook3-show2.php?book3p_id=430&b3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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