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願意收養小孩嗎?」
沒人收養而遺棄小孩
可能構成遺棄罪
https://www.moj.gov.tw/fp-296-63325-fec2a-001.html
https://ptd.judicial.gov.tw/family/images/1-04.%E5%A6%82%E4%BD%95%E8%BE%A6%E7%90%86%E6%94%B6%E9%A4%8A%E5%AD%90%E5%A5%B3.pdf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一、收養之意義:收養就是收養他人的子女為子女。收養人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人為
養子或養女,原則上,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收養應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與被
收養人。
(二)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 20 歲以上。
例外:1.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
收養人 16 歲以上,亦得收養。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長於被收養人 16 歲以上,即可收養。
(三)不得收養:
1.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
2.直系姻親:例如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
例外:夫可收養妻(與前夫)之子女為養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與
前妻)之子女為養子女。
3.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
(四)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
例外可由一人收養者:1.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者。
2.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五)一人除給夫妻二人共同收養外,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例如先被張三收養,
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除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外,應得他
方的同意。
(七)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例外:1.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
事而拒絕同意。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 1.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
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2.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七歲以
上之未成年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被收養人之父母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
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上述(七)之規定為同意。
(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一方監護,惟他
方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
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之權利。父母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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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及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之出養意見
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
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第
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