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自由的心 wrote:對於小孩子方面,之前就是用監護權這個名稱,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有探視權。當時開庭通知單上面案由就是寫「改定監護人」。現在卻改成:「改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就文字上的字面意思來看,這會讓人誤以為是撫養費的官司。其實不是的,還是跟原來的意思一樣,就是改定監護人。
(但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卻沒有"監護權"這種東西)
之前在打爭取監護權的官司,我當庭就跟法官論述:「現在你們法院用親權根本就不對,亂七八糟」。在法院還沒改之前, 監護權跟探視權都是屬於親權。現在改了用詞,把親權當成是早期的監護權,根本就不對,原因是有探視權的一方也會探視小孩子;法院要玩文字遊戲也不是這樣。法官認同我的講法。
依照之前的用詞,監護權跟探視權都是屬於親權。現在案由改成:「改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這個是指監護權不是撫養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要負擔小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