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自由的心 wrote:
(但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卻沒有"監護權"這種東西)
 對於小孩子方面,之前就是用監護權這個名稱,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有探視權。當時開庭通知單上面案由就是寫「改定監護人」。現在卻改成:「改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就文字上的字面意思來看,這會讓人誤以為是撫養費的官司。其實不是的,還是跟原來的意思一樣,就是改定監護人。

之前在打爭取監護權的官司,我當庭就跟法官論述:「現在你們法院用親權根本就不對,亂七八糟」。在法院還沒改之前,
 監護權跟探視權都是屬於親權。現在改了用詞,把親權當成是早期的監護權,根本就不對,原因是有探視權的一方也會探視小孩子;法院要玩文字遊戲也不是這樣。法官認同我的講法。

依照之前的用詞,監護權跟探視權都是屬於親權。現在案由改成:「改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這個是指監護權不是撫養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要負擔小孩子的撫養費。

ccy4343 wrote:
雙方共同監護有缺點,現在法官都不做這種裁定了,都是裁定單方監護。

小孩有財產尤其是巨產不一樣。
Ace.H wrote:
小孩有財產尤其是巨產不一樣。
 我講的絕對沒錯,不相信的話,可以去問律師。共同監護有缺點,現在實務上法官都不裁定共同監護了,都是單方監護。

話說回來,如果要法官裁定共同監護的話,那雙方就根本不必打官司了,就協議講好共同監護,何必多此一舉鬧到法院呢?
會鬧到法院去就是談不攏,要爭取單方監護。

ccy4343 wrote:
我講的絕對沒錯,不相信的話,可以去問律師。共同監護有缺點,現在實務上法官都不裁定共同監護了,都是單方監護。

共同監護有什麼缺點?不能申請單親補助?
我只知道判決監護權,主要是從小孩子的利益為考量。所以小孩己有表達能力,那其意願是最大的考量。當小孩有財產甚至是巨額財產時。保護其財產權應也是小孩重大利益。

ccy4343 wrote:話說回來,如果要法官裁定共同監護的話,那雙方就根本不必打官司了,就協議講好共同監護,何必多此一舉鬧到法院呢?會鬧到法院去就是談不攏,要爭取單方監護。

雙方若合意,不管單方監護還是共同監護都不用打官司。各想獨得監護權或一方想獨得另一方要期同監護還是要訴訟解決。所以6樓我說的是:可以協議孩子的監護權為雙方,協議不成就還是打官司囉。
Ace.H wrote:
共同監護有什麼缺點?不能申請單親補助?
 小孩子的父母已經離婚了,要是共同監護的話,小孩子有些事情要監護人同意才能進行,可是兩位監護人不同意見會有爭執。要是很危急的情況譬如要緊急手術開刀,雙方都還在爭執,不願意簽同意書,會危害到小孩子的生命。

共同監護的缺點就是會引起更多的爭執,在法院的官司目的是要止訟息爭,法官要是裁定共同監護就會造成更多的糾紛,因此實務上不會這樣做的。

ccy4343 wrote:
 雙方共同...(恕刪)


社工也建議共同監護
想自由的心 wrote:
社工也建議共同監護
 那這樣看來,連社工也不懂。雙方大人如果要共同監護,協議好就好了。我前面講的是由法官裁定的話,法官不會做出共同監護的裁定,一定是單方監護。

換成我當法官的話,會心想兩造雙方事先講好共同監護就好了,
雙方都有監護權皆大歡喜,何必鬧到法院由我來裁定呢?

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都要監護權,可是談不攏,只好共同監護也就不必鬧到法院了。這種情況雙方都有恨意,可以預料的是將來一定會有爭執。


ccy4343 wrote:
 小孩子的父母已經離婚了,要是共同監護的話,小孩子有些事情要監護人同意才能進行
,可是兩位監護人不同意見會有爭執。要是很危急的情況譬如要緊急手術開刀,雙方都還在爭執,不願意簽同意書,會危害到小孩子的生命。

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沒絕對好的。凡事有利就有弊!
共同監護,有利雙方對小孩的親子關係都能維繫,小孩更容易獲得父、母親的生活、成長期較完整的關心。
小孩手術的問題,當然是共同監護一項不利因素,但這種事不是只在共同監護的問題,而是普遍發生的。老人是否急救或極積治療常會發生兄弟姐妹意見不一,小孩發生機率相對小,大人(監護人)會爭執的機率也小。無論如何,這在醫療法是有解套的。
若醫師已判斷為緊急狀況,應依醫療法第60條,予緊急處置,不必執著於同意書的簽署而延誤救治時間。

ccy4343 wrote:共同監護的缺點就是會引起更多的爭執,在法院的官司目的是要止訟息爭,法官要是裁定共同監護就會造成更多的糾紛,因此實務上不會這樣做的。

就像,獨裁好還是民主好?獨裁有獨裁的優勢,民主雖易造成爭議不斷,行政效率較差。但不能抹殺共識行事的優點。不管獨立監護或共同監護,雙方合意,都可以不用打官司。雙方不合意,就只能打官司。未成年小孩名下有財產,在父母互不信任下,以對小孩最有利考量,共同監護無疑對小孩是最有保障的。當然,這只是就小孩財產權保護而言。有其它因素尚需考量。

ccy4343 wrote:換成我當法官的話,會心想兩造雙方事先講好共同監護就好了,雙方都有監護權皆大歡喜,何必鬧到法院由我來裁定呢?

有一方不同意共同監護呢?
只要雙方能協議,獨立監護或共同監護都不用打官司。打官司的原因就是協議不成。
Ace.H wrote:
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沒絕對好的。凡事有利就有弊!
 你到現在還是沒有弄懂我的意思,在模糊焦點。我前面講的是指法官不會裁定共同監護,一定會裁定單方監護。

小孩子父母親為了監護權要是鬧到法院去,雙方都跟法官講要共同監護。法官就會感到很奇怪,那兩造雙方協議講好就好了,為什麼要鬧到法院呢?

我再講一下共同監護的缺點,小孩子唸小學的時候,因為有兩個監護人,有些重要文件要由兩個監護人簽名同意才可以。可是我前面已經講過了,會共同監護不願意單方監護大部分的情況都是有恨意,那雙方就有得吵了,這個就是我講的爭執情況。

有人會講那小孩子父母親沒有離婚,重要文件是不是也要父母親兩人簽名同意呢?兩夫妻沒有離婚就沒有所謂監護權的問題,兩夫妻講好看是誰為家長出面簽名就可以了。

最後再強調一次,要不要共同監護那是人家的家務事,協議講好就好了;因為沒有鬧到法院去,法官不知道也管不了人家的家務事。只要鬧到法院去,現在實務上法官不會做出共同監護的裁定,一定是單方監護。

ccy4343 wrote:
 你到現在還是沒有弄懂我的意思,在模糊焦點。我前面講的是指法官不會裁定共同監護,一定會裁定單方監護。

別生氣,你我意見不同,但都可表達,給樓主自行判斷。
因為你提到共同監護的缺點,我才回各有優缺點。
至於法官不會裁定共同監護,就我所知,早先監護判決是以期同監護為預設,後來的確發生一些共同監護的問題,判決往單方監護傾斜,但卻又出現更嚴重問問題,例如監護權人藉故阻撓探視,無監護權一方,失落、放棄教養責任、不再支付付撫養費用等等不利小孩有正常之親子互動關係。所以現在回頭往共同監護傾斜。
無論那個時期,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都沒有絕對的判決,還是要case by case。我真的沒聽過法官不會裁定共同監護這件事。
這是去年的共同監護判決

ccy4343 wrote:小孩子父母親為了監護權要是鬧到法院去,雙方都跟法官講要共同監護。法官就會感到很奇怪,那兩造雙方協議講好就好了,為什麼要鬧到法院呢?

我很納悶...就是協議不成才打官司啊!為什麼共同監護,雙方就一定可以協議成功?何況離婚官司,只要一方不願離婚,就只能打官司,還有鎖碎細節,只要無法協議都還是要訴訟,不是嗎?

ccy4343 wrote:我再講一下共同監護的缺點,小孩子唸小學的時候,因為有兩個監護人,有些重要文件要由兩個監護人簽名同意才可以。可是我前面已經講過了,會共同監護不願意單方監護大部分的情況都是有恨意,那雙方就有得吵了,這個就是我講的爭執情況。

雙方或單方有恨意,並不必然不會以小孩利益考量。事實上大部份的案例,即使雙方再不合,都是很愛小孩的,爭執都不是因為小孩。我有朋友夫妻常吵架,情緒再不好,只要有小孩在,雙方都會節制,怕影響小孩。獨裁有獨裁的好處也有缺點,例如容易陷入主觀、久缺週全思慮。共同監護優點,好聽一點就是多一個人思考比較客觀,難聽一點就是可以制衡,對小孩財產較能保障。

ccy4343 wrote:最後再強調一次,要不要共同監護那是人家的家務事,協議講好就好了;因為沒有鬧到法院去,法官不知道也管不了人家的家務事。只要鬧到法院去,現在實務上法官不會做出共同監護的裁定,一定是單方監護。

唉...就是協議不成啊!以樓主案例,一方要獨得法定代理人想法,樓主也有小孩財產權不保疑慮,你覺得協議得成嗎?
不是單方想要共同監護就一定可以協議!
但以樓主的案例,在男方想要獨得親權情況,樓主是可以,以共同監護但小孩生活、主要照護都歸男方為條件。若協議不成,就爭取女方單獨監護權。或許男方會迫於可能全輸而讓步達成協議。但若小孩財產是主要焦點...那我覺得訴訟是免不了的一途!小孩財產保護也會是法官衡量的因素。
另外,若爭執點主要在小孩財產法定代理一事,還有一個方式就是在小孩成年前名下財產可作財產信託。
這樣男方應該無法不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同意,不正證實女方憂慮有理),這也是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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