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ming wrote:
如果父母不願意賣不動產或已失智 ,不是要兒女先負擔費用,如果死後遺產可以先扣除此費用,在分給要的人,不是比較公平嗎?
懂了
你希望法律能先要求列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扶養費用
再在規定遺產分配比例時先扣除此費用後再行強制分配
對吧?
只是如前面所說
分遺產與扶養在法律上是兩回事
你要把它們攪在一起談公平不公平的問題
那法律真的沒辦法幫你
必須由你們所有繼承人自己去喬
個人是覺得, 父母把子女養那麼大都沒計較在子女身上的花費
子女卻要計較扶養費用是一件很悲劇的事
你何必在意與你的兄弟姐妹比較付出?
除非你父母在關心子女上對你們就有明顯的差別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