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法生存,這條件根本不是很完善,不是每個人都想要遺產,但有些父母卻硬要留家產給一些人,而卻要子女共同負擔撫養,法律為何不可只要一方兒女同意申請,就先動用資產來付長照費用,或者遺產先口除子女申請撫養費用,所剩再分給子女,才不會有人沒付出卻也可得遺產?
jyhming wrote:
我不拿家產,但希望以後撫養費用,從父母資產裡面先扣除,再給我另一個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