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測速儀檢定證書有效期間到底如何??

隨便講講 wrote: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673 號判決

此規範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 年」之依據,經本院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復稱:本局於97年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辦理歐洲各國度量衡器訪查,參酌法國、荷蘭及德國先進國家雷達測速儀後續檢定之週期為一年,爰訂定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

....因考量各種法定度量衡器檢定實務需要,檢定結果尚需經審核程序,檢定完成後大多無法當日給檢定合格證書,爰以檢定合格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一年等情,此有該局107 年12月6日經標四字第1070011826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152頁)是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此無非係為確保其準確度而訂定,核屬有其依據,要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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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局認可的科學效期為國際標準,第一版規範也有一年的用語。
標準局只因行政延宕就延長效期的截止日,這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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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O Type 24+AUS speed device
The Speedmeter Handbook (Fourth Edition) by DR S R Lewis

4.7
The speedmeters shall be calibrated annually, and a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to this effect and held by the police. A visible sticker showing the date of calibration should be fixed to the m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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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上的期限當然是製造日起算N日/月/年。N當然可以是不同食品不同時間。
N定多少,根據的是科學結果。要去修改N,當然也是科學證據說話。
N訂出來以後。廠商可以說我食品上架需要時間。效期由上架日起算嗎??當然不行啊
超思臭雞蛋就是運輸耗時,洗選蛋效期重標,上架就有臭雞蛋。

一年的時間是參照國際上的規範,也是標檢局當初的規劃。
要延長也不是不行。要有科學上的測量數據可以證明延長也不影響準確性。
標檢局拿行政延宕為理由,效期想改就改。根據的不是科學證據,根據的是我方便就好。今天延一個月,下次就可以更扯。
度量衡法要求的是準確,不是行政機關的怠惰與方便行事。



所以問題到底在那??



國外常見是一年..所以就只能一年..

364天不行...366天也不行..

那1年如果只能365天..那閏年怎麼辦??多一天...天啊..天理難容了不是嗎?



時間從來都只是人們為了方便而定出來的

法律如果明定是隔月的1年..那就是隔月的1年..

有辦法去修法..而不是跳脫法律要求人家配合你的喜好



那1年多幾天合不合理..

合理

因為全世界都一樣

國際標準從來都沒規定這東西一定只能用365天就要檢測一次

大家常見的是1年...旦我不太相信全世界都是1年(365天)..

如果真的差一天都不行..

那像我說的..閏年怎麼辦??

人家就是多一天...

真的以你說的國際標準..365和366天...

多天理難容的事...
隨便講講
法律對一年是有定義的。
唬唬生瘋
隨便講講 wrote:

樓主
法律對一年是有定義的。


我還以為是你對一年有定義

如果你真的認同法律對一年是有定義的

那為什麼法律對檢測的時間一樣是有定義的情況下

你確堅持你定義的時間才叫合理??
回到問題原點
你認為這個法條所敘述的時間是否超過一年??

至於超過一年合不合理,那是另一件事
隨便講講 wrote:
回到問題原點
你認為這個法條所敘述的時間是否超過一年??

至於超過一年合不合理,那是另一件事


可能超過可能不超過

我不是講癈話..你去看法條和我第一個回應就知道為什麼
黑羽斷翼 wrote:
可能超過可能不超過

YES OR NO 擇一,沒有都可以的啦
============
答辯要旨:
⒈系爭汽車確於上開時地,為員警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 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定合格(檢定合格單號:J0 GA 0000000A,J0GA0000000B )之系爭測速儀測定超速並 拍照紀錄,又系爭測速儀之規格為:GATSOMETER公司生產 ;型號:RS-GS11(主機),TYPE 24(天線);器號:0140(主機),3262(天線),有效期間為106年5月23日至 107年5月31日,而本件測定之日期為107年5月24日,足堪認所測定之速度測定值具有公信力,並無儀器測定值失靈或測定值失準之虞,是原處分應屬有據。
===========
行政機關的答辯就是效期就是檢驗日起,到隔年的同月的末日止。
實務上的,也就是法條設計上的效期就是12.x個月(通常大於一年)
隨便講講 wrote:
是原處分應屬有據。 ..(恕刪)


奇怪怎麼鬼打牆扯一堆?
原來是吃罰單啊!

人之常情!

話說回來,那篇檢驗規範,我沒有看到白紙黑字寫:校驗周期訂為一年整。

為何不寫?你以為檢驗完當天就可以馬上貼標快遞給警察使用?
你怎麼不主張依據風險管理與使用頻率經驗法則及校驗完沒放進冰箱保鮮,雷射測速器應該11個月就要校驗!
隨便講講 wrote:
YES OR NO 擇一,沒有都可以的啦
============
答辯要旨:
⒈系爭汽車確於上開時地,為員警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 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定合格(檢定合格單號:J0 GA 0000000A,J0GA0000000B )之系爭測速儀測定超速並 拍照紀錄,又系爭測速儀之規格為:GATSOMETER公司生產 ;型號:RS-GS11(主機),TYPE 24(天線);器號:0140(主機),3262(天線),有效期間為106年5月23日至 107年5月31日,而本件測定之日期為107年5月24日,足堪認所測定之速度測定值具有公信力,並無儀器測定值失靈或測定值失準之虞,是原處分應屬有據。
===========
行政機關的答辯就是效期就是檢驗日起,到隔年的同月的末日止。
實務上的,也就是法條設計上的效期就是12.x個月(通常大於一年)


沒有擇一

答案給你了

如果看不懂我救不了你

這是你國文老師的問題



我很前面就說了

被開罰請認命

畢竟法條明定寫在那

你認為合不合理一點都不重要

難道被罰的人認為自己無罪就該無罪嗎??

所以你被罰

是因為你違反法律條文在先

你講到死都改變不了這一點
效期固定為一年與效期為12.x月,本來就只能擇一。
樓上沒有明確修正日期算法,根據樓上5樓的起始說法認定樓上認為的效期是隔月一日起,起算一年。
====
對於"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無視
對於執行機關的實務無視
對於行政機關修正規範的說法無視
仍認定效期是隔月一日起算再加一年的人
基本上我也只能笑笑。我比較擔心的是你的國文老師。我的國文老師不需你掛心。

開版只是看到隔壁奸20戰機樓專業網友討論熱烈,想瞭解01上諸多專業網友的看法。是否也把法條效期解讀為12.x個月。沒想到大家都明哲保身,三緘其口,實在不符預期。

至於罰單時間在實務期間之內,本來就是事實阿!!也沒人主張沒有違反現行規範阿!!
我們要思辨的是行政機關的諸多行政行為是否合乎立法精神。
道路速限,標線劃設等等,是否合理都是大家頻繁討論的。
規範第一版有一年效期的文字後來第二版修掉。國外檢驗頻率為一年這都是事實。
我們偉大的標檢局把檢驗週期因為行政延宕的原因改成12.x個月,根本不是立論於科學證據。這也是事實。
改成12.x的效期合不合理其實是另外的議題。就不繼續歪樓啦!
至於要不要為了心中的不合理花時間花錢,提出陳述或是之後再提起訴訟都是各自的選擇啦!!
隨便講講 wrote:
效期固定為一年與效期為12.x月,本來就只能擇一。
樓上沒有明確修正日期算法,根據樓上5樓的起始說法認定樓上認為的效期是隔月一日起,起算一年。
====
對於"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無視
對於執行機關的實務無視
對於行政機關修正規範的說法無視
仍認定效期是隔月一日起算再加一年的人
基本上我也只能笑笑。我比較擔心的是你的國文老師。我的國文老師不需你掛心。

開版只是看到隔壁奸20戰機樓專業網友討論熱烈,想瞭解01上諸多專業網友的看法。是否也把法條效期解讀為12.x個月。沒想到大家都明哲保身,三緘其口,實在不符預期。

至於罰單時間在實務期間之內,本來就是事實阿!!也沒人主張沒有違反現行規範阿!!
我們要思辨的是行政機關的諸多行政行為是否合乎立法精神。
道路速限,標線劃設等等,是否合理都是大家頻繁討論的。
規範第一版有一年效期的文字後來第二版修掉。國外檢驗頻率為一年這都是事實。
我們偉大的標檢局把檢驗週期因為行政延宕的原因改成12.x個月,根本不是立論於科學證據。這也是事實。
改成12.x的效期合不合理其實是另外的議題。就不繼續歪樓啦!
至於要不要為了心中的不合理花時間花錢,提出陳述或是之後再提起訴訟都是各自的選擇啦!


你自己也說法律有其一年的定義

那你能說說一年的定義是指什麼嗎?

像有人欠你錢..約定1年後還..那一年是多久??
隨便講講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隨便講講
而且六樓的法規修正。第一版有一年,請仔細看
cykuo919
你乾脆去引用民國初年的版本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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