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講講 wrote: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673 號判決
此規範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 年」之依據,經本院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復稱:本局於97年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辦理歐洲各國度量衡器訪查,參酌法國、荷蘭及德國先進國家雷達測速儀後續檢定之週期為一年,爰訂定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
....因考量各種法定度量衡器檢定實務需要,檢定結果尚需經審核程序,檢定完成後大多無法當日給檢定合格證書,爰以檢定合格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一年等情,此有該局107 年12月6日經標四字第1070011826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152頁)是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此無非係為確保其準確度而訂定,核屬有其依據,要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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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局認可的科學效期為國際標準,第一版規範也有一年的用語。
標準局只因行政延宕就延長效期的截止日,這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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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O Type 24+AUS speed device
The Speedmeter Handbook (Fourth Edition) by DR S R Lewis
4.7
The speedmeters shall be calibrated annually, and a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to this effect and held by the police. A visible sticker showing the date of calibration should be fixed to the m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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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上的期限當然是製造日起算N日/月/年。N當然可以是不同食品不同時間。
N定多少,根據的是科學結果。要去修改N,當然也是科學證據說話。
N訂出來以後。廠商可以說我食品上架需要時間。效期由上架日起算嗎??當然不行啊
超思臭雞蛋就是運輸耗時,洗選蛋效期重標,上架就有臭雞蛋。
一年的時間是參照國際上的規範,也是標檢局當初的規劃。
要延長也不是不行。要有科學上的測量數據可以證明延長也不影響準確性。
標檢局拿行政延宕為理由,效期想改就改。根據的不是科學證據,根據的是我方便就好。今天延一個月,下次就可以更扯。
度量衡法要求的是準確,不是行政機關的怠惰與方便行事。
所以問題到底在那??
國外常見是一年..所以就只能一年..
364天不行...366天也不行..
那1年如果只能365天..那閏年怎麼辦??多一天...天啊..天理難容了不是嗎?
時間從來都只是人們為了方便而定出來的
法律如果明定是隔月的1年..那就是隔月的1年..
有辦法去修法..而不是跳脫法律要求人家配合你的喜好
那1年多幾天合不合理..
合理
因為全世界都一樣
國際標準從來都沒規定這東西一定只能用365天就要檢測一次
大家常見的是1年...旦我不太相信全世界都是1年(365天)..
如果真的差一天都不行..
那像我說的..閏年怎麼辦??
人家就是多一天...
真的以你說的國際標準..365和366天...
多天理難容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