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H wrote:我是有打過監護權官司的,實務上有些事情你不會比我還瞭解。
判決傾向一方監護為主,但又出現更嚴重問問題,例如監護權人藉故阻撓探視,無監護權一方,失落、放棄教養責任、不再支付付撫養費用等等不利小孩有正常之親子互動關係。
你說有監護權的一方會阻撓另一方來探視小孩子,要是被阻撓的話是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請求法官改定監護人。另外,有監護權的一方會面臨刑事的起訴,就是被控告。至於是刑法上的什麼罪我忘記了,有想到再說。
告了以後,可以用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賠償,也就是沒有看到小孩子,要求對方給付精神慰撫金。
話說回來,雙方要是協議講好共同監護,一定也有講好小孩子跟著哪一方生活,當然也會講好另一方的探視時間日期等等,也就是所謂的探視權。這種情況跟單方監護一樣,換湯不換藥,只是說法不一樣而已。反正小孩子是跟著一方生活,另外一方有探視的權利。
就算法官做出共同監護的裁定,事先開庭的時候也一定會問過雙方當事人,小孩子要跟誰生活。因為要做成裁定書,細節也會問得很詳細。要是裁定共同監護,裁定書裡面也會註明沒有跟小孩子生活的一方探視的時間日期等等。
不管是共同監護或是單方監護,裁定書內容一定都會很詳細,探視的一方日期時間地點都很詳細說明的。所以「共同監護」跟「單方監護」只是名稱不一樣 ,關鍵在裁定書的內容,幾乎都會大同小異,重點在要探視的一方所應行使的權利如何如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