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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5009432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三) 住戶確違反前開規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也得連續處罰)。
(四) 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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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 你別一直跳針要告他"限制自由", 限制自由根本不是用在這裡. 難道他把你關住不讓你離開了嗎? 當然你要告也行. 99.999% 你會輸
你該做的是管委會進行勸導並紀錄起來, 並給予期限改善, 若他持續不改善, 再由管委會進行舉發到主管機關, 到時他會收到罰款
個人積分:2539分
文章編號:85029121
上次開區權會時
管委會要有停車格的住戶清空停車格後方雜物, 這位住戶也是嗆要檢舉地下室堆放雜物.
管委會本來正愁要推誰當壞人去檢舉, 聽到住戶嗆要檢舉, 所有委員鼓掌歡迎.... 這住戶立刻離席
.後來管委會委員也是找其他住戶去檢舉, 拿到要求改善的公文後公告, 住戶才願意收拾雜物, 不然都變成私人倉庫.
其實就去檢舉就好, 到時工務課(好像是工務課)會來拍照, 開勸導單. 沒有改善才會開罰.
他喜歡收起來再放回去, 放回去再檢舉, 他再收....你就跟他玩.反正也撕破臉了.
另外, 這些言語或文字, 很難告的成. 不過想跟他去法院聊一聊, 也是可以告. 只是沒告成有時他會更唱邱.
你可以改車頭進去, 後車箱朝外就比較好拿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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