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0多年,我爸開車經過T字形路口,主幹道剛好有公車有要過所以我爸停下來,而路口邊剛好是公車站,公車過路口後就直接停車上下客,因是單線道所以我爸在公車屁股後方也動不了,這時一輛自行車從公車尾部逆向鑽出來一頭撞在我爸車子的引擎蓋上倒地,手斷了腳扭傷開調解會對方先生也是一直鬧,說經濟支柱無法上班啪啦啪啦的最後上法院,居然也判個應注意未注意,還加判個道義責任3萬..........事後偷聽到爸媽談話,法官還說你薪水這麼高就當幫他們一下我爸是軍情體系的人,說白一點就是特務,做事極度一板一眼,薪水高?用命換來的欸!!我爸氣到快瘋掉,直接請假二天沒上班法官不改,官員不改,立法院只會吵自身利益,沒救了啦
既然是同車道,那就會有前後車的關係,對方是自行車,車速一定比不上你的機車,所以一開始自行車不可能會是後車,自行車一定是前車,你是後車,然後你要超他車,結果他突然從你的右側切出,跟你發生碰撞,如果是這樣,你被判一個因注意而未注意是正常的.因為他是前車,你是後車,而且你又是要超車.
DreamKyo wrote:如果這事是我車頭去撞到人我完全服這判決,明明就是車側被撞的,就因為沒行車畫面結果還被判成這樣子,唉...經這一事讓我覺得法律真的有在保護受害者嗎? 沒畫面,其實,你也有可能只是講出對自己有利的部份,只能說,沒一刀斃命的証據,只能口述,永遠都不會有真相.年初,我在高速公路準備要下交流道,被追撞,一開始,撞我的人,也是對警察說:因為我突然煞車,害他來不及煞車,後來,警察把我的前後行車記錄器錄到的內容給他看,他就不在辯解,說自己沒保持安全距離造成.筆錄一下子馬上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