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nberry wrote:
近期會去做筆錄,估計11月初就出院三個月,到時候就直接申請公所調節,並提出過失傷害,如和解成功就撤告,不然就上法院。
還是說先將訴求直接跟對方保險公司及當事人要求,如對方直接打槍就直接提告,免去還要公所調解,還是說一定要先由公所調解,再由調解書結果進行提告呢?
可以不經調解直接提告
問題是見到法官第一件事應該也是送庭內調解
另外就是,直接提告會不會影響法官觀感進而影響判決結果
這部分就沒人敢打包票了
還有,對方也受傷了,在沒辦法保證無責的情況下,你一告下去大家就只能互相傷害了

最後爽到國庫就當是造福全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