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網站糾紛,跟平台無關嗎?

茉莉~* wrote:
蝦皮買大陸賣家風險比(恕刪)


協調??
我求助平台,
平台沒有協調,直接叫我告對方耶??
可能平台這種事遇多了,
他也知道這種事不會有結果,
想拐個彎叫我放棄吧!
小葉叔叔 wrote:
簡單講單純就是你被騙(恕刪)


沒錯,單純不爽,
不然這種小金額,
花時間在這上面很划不來。

有啦! 論壇聊一聊後,
開心很多!

又解鎖一項成就,
網路被騙,哈!
jamesfong1023 wrote:
蝦皮的管理不是完美,(恕刪)


我理解你的說法,
我之前也是這樣認為,
但發生在自己身上,
心情真的.....................
Stan0321 wrote:
協調??我求助平台,...(恕刪)

應該是。唉。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以,即使犯罪地在大陸地區,只要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在台灣地區者,我國之法院對該案即有管轄權。
Amadeus&Salieri wrote:
即使犯罪地在大陸地區,只要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在台灣地區者,我國之法院對該案即有管轄權。

只是買賣糾紛,那來的犯罪。

你要買台筆電,結果筆電用的不合你意,你能告賣你筆電的廠商嗎?
隨風浮雲 wrote:
只是買賣糾紛,那來的...(恕刪)

我只是單單回覆樓主的台灣法院管不到國外這句而已= =
Amadeus&Salieri wrote:
我只是單單回覆樓主的(恕刪)


謝謝你的分享,對我很有幫助。
讓我知道台灣的法律包含了大陸,
只是可能現實上有點難追究,
很感謝你的意見,謝謝!
Stan0321 wrote:
謝謝你的分享,對我很(恕刪)


剛平台來信,
希望我能直接告大陸賣家,
考慮平台的建議,
我應該會去消保會試試,
成不成功沒關係,
但不能讓壞人壞的沒有成本。
Stan0321 wrote:
剛平台來信,
希望我能直接告大陸賣家,

如果你的時間很多,錢也很多,就去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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