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kuo919 wrote:"我違法有理,所以你不可以去告我,法官不可以判我輸!"這種情節是不存在的!..(恕刪) “我”換成“區權會決議”應該也適用,我是認為個人違法與否是由法官認定,區權會決議違法與否也是由法官認定,區權會跟個人的法律權益應該是平等,若是這樣就等於是人與人在爭誰違法,就是把區權會決議想成是個人的決定,訴訟抓這個原則應該是適當,我查法條是沒看到區權會有特權,但也不知有沒有就是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管理委員會所為管理行為如有爭執時,本應依規約規定請求或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提出討論以謀救濟,尚無從基於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絕繳納管理費。管委會所有缺失均不能做為你拒繳費用的理由,而且你爭取權益的舞台是在貴社區區權會,不是在mobile01
cykuo919 wrote:公寓大廈管理...(恕刪) 管理費沒欠繳,是對垃圾處理費有異議,我沒提過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就當一次經驗學習。再者,管理費爭議與社區子母車決議無涉,這應該是兩個不同法律關係,要從管理費扣除垃圾處理費應該也是要從社區子母車決議著手,再來處理管理費用於維護違建之違法性,我沒參與社區子母車,管理費分擔應該也可以酌減,只是不知對不對?
陳小春2525 wrote:管理費沒欠繳,是對垃圾處理費有異議,我沒提過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就當一次經驗學習。再者,管理費爭議與社區子母車決議無涉,這應該是兩個不同法律關係,要從管理費扣除垃圾處理費應該也是要從社區子母車決議著手,再來處理管理費用於維護違建之違法性,我沒參與社區子母車,管理費分擔應該也可以酌減,只是不知對不對? 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區權會表決出來該收的費用都算所以你跟管委會吵違建,根本沒用,重點是區權會表決!
cykuo919 wrote:.管委會所有缺失均不能做為你拒繳費用的理由,而且你爭取權益的舞台是在貴社區區權會,不是在mobile01.(恕刪) 在法院了,01高手多,就請教看看,沒有要拒繳管理費,畢竟還有其它公設要維護,子母車費用若能扣除後再跟管理費是否能債務相抵也不知道,因為垃圾處理費調漲而調漲的管理費是否能無效也不知道。也不是要跟管委會訴訟,是對區權會提決議無效之訴,垃圾處理費跟管委會有什麼關係?
cykuo919 wrote:.所以你跟管委會吵違建,根本沒用,重點是區權會表決!.(恕刪) 垃圾處理費沒有要跟管委會吵,要跟管委會吵的是沒依法令規定即塗銷停車格改為推放雜物空間侵害住戶權益,但這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了。
陳小春2525 wrote:垃圾處理費沒有要跟管委會吵,要跟管委會吵的是沒依法令規定即塗銷停車格改為推放雜物空間侵害住戶權益,但這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了。 不要拉七夾八一大堆,法官會搞不清楚你是在主張什麼。
cykuo919 wrote:.不要拉七夾八一大堆,法官會搞不清楚你是在主張什麼。.(恕刪) 對啊,確認之訴跟損害賠償是不同案件,但還是要先提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請問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能一次確認好幾個決議嗎?還是一次只能提一個?我沒打過這種官司,想試一次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