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包商,包了政府的工程,卻損毁了我的馬達,請問 1.我可以告那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嗎?2.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或以負責人為被告嗎? 3.實際損毁的員工,需要一併提告嗎? 4.損毁員工的住址,民事法官要我自己找,請問要去哪裡找?
地方法院der嘎抓 wrote:對不起,我完全看不懂...(恕刪) 因為我最初告的是公司負責人,是以人的名字來告,所以有開庭,有見到法官。法官跟我說只能告實際上損毁的員工我的疑問是,這看你如何認定的吧,損毁馬達的可以認定是該公司,也可以認定是該公司負責人,也可以認定是該損毁的員工,應該三者都可以告吧?該損毁員工的地址,法官要我自己找,請問怎麼找?
蔡三爺 wrote:民法第 188 條受(恕刪) 謝謝你,我有問了好幾個地方,確定我遇到恐龍法官了。該法官有兩個地方恐龍:一.說我不能告公司,也不能告公司負責人二.要我自己去找損毁員工的地址人客啊,這就是台灣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