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包商,包了政府的工程,卻損毁了我的馬達,請問
1.我可以告那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嗎?2.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或以負責人為被告嗎?
3.實際損毁的員工,需要一併提告嗎?
4.損毁員工的住址,民事法官要我自己找,請問要去哪裡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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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支佬 wrote:
有一家包商,包了政府...(恕刪)

對不起,我完全看不懂

被告都還沒決定,怎麼會見到法官?
而且小額訴訟不會開庭吧?

誰是對造當事人就找誰,回復原狀、精神賠償、年利率5%
地方法院der嘎抓 wrote:
對不起,我完全看不懂...(恕刪)

因為我最初告的是公司負責人,是以人的名字來告,所以有開庭,有見到法官。
法官跟我說只能告實際上損毁的員工
我的疑問是,這看你如何認定的吧,損毁馬達的可以認定是該公司,也可以認定是該公司負責人,也可以認定是該損毁的員工,應該三者都可以告吧?
該損毁員工的地址,法官要我自己找,請問怎麼找?
蔡三爺 wrote:
民法第 188 條受(恕刪)


謝謝你,我有問了好幾個地方,確定我遇到恐龍法官了。該法官有兩個地方恐龍:一.說我不能告公司,也不能告公司負責人
二.要我自己去找損毁員工的地址
人客啊,這就是台灣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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