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5年內工作過一些地方是電腦打卡
因此沒有實體證明能讓我拍下出勤的相關紀錄,紙本班表也會更動
打電話通知他們
得到"會問其他主管"的理由敷衍我到現在
都過了快4年都還沒回覆
請問這種情況還在5年以內的話
可以請資方賠償勞保的錢嗎?
如果資方說不知道出勤紀錄要保存五年所以消掉了
而勞方也沒有確切的出勤證明
只有匯款紀錄代表曾經在該處工作過
這樣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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