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常見法律問題-孩子的監護權啊啊啊啊啊
接續上篇,本篇要介紹一下搶完監護權之後,沒搶到的一方探視孩子的權利


就算離婚了仍是孩子父母,法院判完監護權歸給其中一方後,協定與孩子見面相處的時間變得重要,探視權行使的方式可由雙方自行約定,但若無法達成共識,也能聲請法院協助決定。
另外,妨礙孩子與另一方會面是萬萬不行的喔!!
最後要說相當現實的扶養費問題,
雙方都需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若法院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媽媽,並由媽媽負擔孩子的生活費用,則爸爸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數額還有方式等細節,法律同樣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同樣的,若無法達成協議仍可聲請法院協助酌定。

如果已經議定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卻沒有遵守約定,另一方可以再提出給付撫養費訴訟,由法院透過強制執行的方式來保障孩子權益。
最後加碼分享常見的法律用語「聲請」
聲請的意思是因聲明而為請求,人民向法院申述請求,因此文字上使用「聲」。
在新聞上看到與法律程序相關的「聲請」,並不是記者寫錯字唷!




























































































